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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小学招生存猫腻 求信息公开被拒选择起诉

[摘要]原告关女士来到法院等待开庭 □记者周广现文图 核心提示|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工的关女士,不久前把经开区教文体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她怀疑该区所辖朝凤路小学在今年秋季一年级新生入学中有暗箱操作,而当她依据国家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该校公开今年新生...

女子疑小学招生存猫腻 求信息公开被拒选择起诉

  原告关女士来到法院等待开庭

  □记者周广现文图

  核心提示|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打工的关女士,不久前把经开区教文体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她怀疑该区所辖朝凤路小学在今年秋季一年级新生入学中有暗箱操作,而当她依据国家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该校公开今年新生入学信息时,学校称此事由经开区教文体局负责。于是,关女士又向该局提起申请。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该局对此置之不理。关女士随即将经开区教文体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朝凤路小学今秋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市民无奈选择“民告官”

  昨天上午,关女士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向记者讲述了她的经历。关女士在郑州经开区朝凤路小学附近打工,今年8月底,该小学招生时,她得知有人涉嫌暗箱操作,“作为一个公民,我有义务就该有关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为慎重起见,她希望知道小学的新生入学信息。但是,她多次到该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均被拒之门外。

  9月9日,她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该校校长褚某申请依法公开秋季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等,以判断是否符合入学条件。9月中旬,该校回复:新生入学工作均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请向该局咨询。

  随后,关女士又到经开区教文体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没有任何结果。9月30日,她向该局局长唐某寄出挂号信,再次请求公开信息。但截至11月17日,她仍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无奈之下,关女士于11月18日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经开区教文体局行政不作为。

  “小学新生入学是市民最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之一,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其信息应当公开,为什么经开区教文体局就是不愿公开呢?”关女士说。

  法庭辩论围绕入学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能不能公开”

  昨日,郑州市经开区教文体局局长唐某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派出了一位戴姓副局长和教育科一位韩姓工作人员出庭。这与郑州市对行政争议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不相符,但未影响法庭的审理。

  庭审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新生入学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该不该公开?

  对于关女士的请求,经开区教文体局的辩护律师称,入学信息如学生的出生年月等是个人隐私,原告关女士无权获取,被告依法不能公开。按照居民身份证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如果泄露此信息,应当受到处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的说法不但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也违反《宪法》规定,《宪法》第27条和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可经开区教文体局根本不愿公开小学新生入学信息,公民怎么知道其是否有暗箱操作行为?是否有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校?没有这些基本信息,怎么监督?”关女士的代理人朱先生说。

  朱先生称,关于公开有关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有明确规定,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学生入学涉及每个家庭的利益,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典型案例优先保护公众利益

  朱先生称,当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可以公开个人隐私,国内已有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2013年3月,山东肥城市的杨先生向该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所有享受经适房、廉租房人员的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未果,于是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为由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泰安市中院二审认为,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公共利益,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还把这一判决结果当做典型案件加以宣传,以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

  朱先生说,同样,朝凤路小学信息公开一事,与此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公开新生入学信息,就可能产生腐败,市民就有可能被蒙蔽”。

  在法庭调查环节,经开区教文体局的代表承认确实没有回复关女士的申请。对于是否愿意公开相关信息,则表示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法庭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专家认为,该公益诉讼“很有意义”

  昨日全程旁听了庭审的律师戎志亮认为,经开区教文体局的辩护律师引用的对居民身份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不予公开新生入学信息,是对法律的误解。这两部法律是不允许泄露个人信息予以牟利,并不是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公开个人信息。只要不是牟利,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关信息是可行的。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说拿了别人的信息去牟利,可以直接追究其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没有什么可担忧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马明华说,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公办学生的入学信息是一种错误做法,也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现在一些公办学校招生时,经常称公检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一些特殊群体可以监督招生,这些人可以查阅学生信息,就不怕个人隐私泄露了?为什么就怕普通公民泄露学生的隐私?公开公办学校的学生入学信息,恰恰是为了维护更多学生的权利,从法律角度讲没有任何问题,就看他敢不敢公开、愿不愿公开了。

  两人都认为,关女士打的这场公益官司“很有意义”,对公办学校的招生“很有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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