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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使用地下管廊要交“房租” 价格可协商

[摘要]容纳各类地下管线的“房子”地下综合管廊,将会征收“房租”。 为解决目前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凌乱等问题,河南将在2020年之前建设总长度1000公里以上的地下综合管廊。由于这些管廊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来建设,在通信、电力等公司使...

容纳各类地下管线的“房子”——地下综合管廊,将会征收“房租”。

为解决目前路面反复开挖、架空线网密集凌乱等问题,河南将在2020年之前建设总长度1000公里以上的地下综合管廊。由于这些管廊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来建设,在通信、电力等公司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时候,将支付相应的费用,定价将主要由市场形成。

河南使用地下管廊要交“房租” 价格可协商

地下综合管廊将收“房租”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6月6日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被称为城市的“地下长城”,各种管线将共享一廊,解决各家单位因修建管线天天破路的问题。

不过,地下综合管廊并非无偿使用,这份通知中规定,河南将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使用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地下管廊建设每公里超亿元

据此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今年,河南5个省辖市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其中郑州市要开工建设60公里,商丘市开工建设4公里,平顶山市1.3公里,济源市1公里,信阳市0.5公里。

到了2020年,全省各个省辖市和直管县(市)都将开工建设综合管廊。其中郑州市规划里程最长,达到180公里,洛阳市规划里程排第二,为60公里。

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综合管廊将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来解决相关的资金问题。

为确保项目的合理稳定回报,对于地下管廊有偿使用就成为必然,而且,政府会对管线入廊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现有的老管线将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服务范围以内新建管线,不将管线入廊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

据省发改委相关人士预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分为廊体和管线两部分,每公里廊体投资大约8000万元,入廊管线大约4000万元,每公里总造价约1.2亿元。

名词解释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管廊。到2020年,河南力争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明显改善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

附:《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城市规模的快速提高,地下管线建设标准低、布局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反复开挖路面、路面塌陷、架空线网密集零乱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统一的地下综合管廊,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必然要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大,社会效益高,是扩投资、保增长的重要途径。为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实行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以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紧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管廊。

三、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廊有偿使用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管廊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监管。各级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收费使用制度,既要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收费使用制度的实施,又要注意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对违规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

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2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委、规划委、局、市政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关于管廊有偿使用费构成因素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廊建设运营成本监审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成本调查、测算等工作,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二、关于费用构成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费用构成因素。

1、入廊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可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扶持公益事业。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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