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0 08:1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河南商报记者 李江瑞
尽管“农妇命丧太原派出所”和“深圳查女孩身份证”的事件都已过去许久,但围绕警察执法的一些争议,却从未停止。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于2016年3月1日实施后,河南省公安厅在近日印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解读
报复检举人?从重追究
对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实施细则》明确为以下5种: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对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等四种情形,《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等7种情形,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责任人退休?也跑不掉
《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到了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将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档案,作为其考核、定级、晋职、晋升、表彰的重要参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如果错案责任人已调至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也应当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错案责任人在被作出追责决定前,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应当在追责决定中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细则5问
就《实施细则》中一些网友、读者关心的问题,河南商报记者专门询问了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以下简称法制总队),法制总队也做出了详细解答。
执法过错的标准是什么
法制总队:警察执法过错,是指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怎么认定是否“超越职权”
法制总队:这次《实施细则》有列举:下级公安机关行使了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之间超越职权;超过法定范围,使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处罚幅度;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等。
执法过错谁来认定
法制总队:公安部明确的是法制部门负责认定执法过错。河南省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法监督委员会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内部执法监督组织。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因此,《实施细则》延用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认定执法过错的部门。
会不会陷入“自查自纠”
法制总队:我们有多种发现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诉控告,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交办,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交代,日常执法监督、案件审核中发现,办理国家赔偿、复议、复核案件中发现等。
民警会不会因此消极办案
法制总队:比如《实施细则》中,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这个目的就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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