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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起,安阳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6-10-29 文章来源:安阳网-安阳晚报
原标题:注意了!燃放烟花爆竹者将被罚
11月1日起,我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供图
□记者 王都君
10月28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市公安局起草制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将自11月1日开始实行。违反该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京广铁路以东区域:南至南林高速,北至邺城大道(含)(向东延伸至京港澳高速),东至京港澳高速;(二)京广铁路以西区域:南至文昌大道连结107国道南环城段(含),北至邺城大道(含),西至107国道西环城段(含)(含赵常庄、南士旺、西梁村、北流寺以西建筑);(三)京港澳高速以东区域:安阳河以南所有北关辖区区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区域。(四)龙安区腊梅园示范区:省道303线,向北沿环镇东路至环镇北路,向西至大涧村东侧路,沿大洞村西侧道路向西至油房村东侧道路向南至后洞村西侧道路,沿后洞村南侧鹤壁交界线至东平村南道路,至省道303线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还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市公安局一位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支持参与禁放工作,自觉抵制违规燃放,用实际行动共同建设和维护安全、清新、宁静的生活环境。”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安阳网-安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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