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02 10:36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记者昨日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
根据最新规定,参保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属于一类行业的,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参保单位2015-2016年度的费率执行情况进行浮动调整,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参保单位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另外,用人单位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其中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政策还规定,职工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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