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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2家门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店主被行政拘留

[摘要]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曹秀军) 1月11日,记者从魏都区公安分局获悉,魏都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两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扣押各类烟花爆竹40余箱,两名店主被行政拘留。 2016年12月23日上午,魏都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对莲城大道西段两个经营烟花爆...

  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曹秀军) 1月11日,记者从魏都公安分局获悉,魏都区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两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扣押各类烟花爆竹40余箱,两名店主被行政拘留。

  2016年12月23日上午,魏都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民警对莲城大道西段两个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店进行检查,当场发放烟花爆竹禁放告知书,并和店主签订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治安管理责任书。民警明确告知店主,根据《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2016年12月24日下午,民警再次对以上两家门店进行实地检查并告知店主相关事项,两名店主均明确表示不再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然而,魏都区公安分局南关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入户走访过程中发现,这两家门店仍有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迹象,遂将情况及时上报并开展秘密侦查。

  1月4日下午,魏都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南关派出所联合魏都区安监局对这两家门店进行集中查处,当场搜出烟花爆竹10余箱。

  根据前期摸排情况,执法人员继续对商家位于塔湾社区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烟花爆竹30余箱。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魏都区公安分局将两家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门店的负责人刘某、李某行政拘留。扣押的40余箱烟花爆竹已被警方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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