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30 13:49 我要投稿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省立法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对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力度,成为改动的重点。
【亮点】
小摊点要备案
办理信息公示卡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对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小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信息公示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小摊点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小摊点信息公示卡的,不得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
【监管】
日常检查加定期巡查
加强小作坊、小经营店
和小摊点监管
加强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管,要有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两重保障。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业务培训等方式,督促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处罚】
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对比草案一审稿,一些条款的罚款金额翻了一番或更多。
小作坊、小经营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直至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罚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最高拟罚5万元
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等成为小作坊和小经营店不能触碰的“红线”。
一旦违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改正的,由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处罚
小摊点食物发霉
最高拟罚1万元
经营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将成为小摊点的“禁区”。
违反该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
早市、夜市开办者管理不力
最高拟罚款2万元
早市、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早市、夜市的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首席记者 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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