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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首月 诉讼时效变为3年

[摘要]□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丨刚刚过去的10月是《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的第一个月,这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亮点多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下面,记者就“诉讼时效”与“分支机构”为您一一道来。 关键词诉讼时效 案例 说好的新风系统交房...

  □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丨刚刚过去的10月是《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的第一个月,这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亮点多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下面,记者就“诉讼时效”与“分支机构”为您一一道来。

  关键词 诉讼时效

  案例

  说好的新风系统交房时却没有,两年后业主状告开发商

  新风系统,近年来商品房销售中的亮点之一。然而,承诺安装,交房时却没有咋办?

  2012年9月27日,董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中原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房款为61万余元。2014年6月22日,开发商交房,董先生发现,原本宣传的亮点新风系统,却变成了一个普通的通风器。

  起初,董先生并未想到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大约两年后,他听说小区内有258名业主分别起诉开发商,法院判决开发商赔付业主总房款的1.5%,用于弥补未能兑现的新风系统。

  董先生立即着手起诉事宜,于2016年7月的一天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但最终法院却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从2014年交房算起,2年的诉讼时效,董先生刚好错过。

  与董先生同小区的马女士,比董先生起诉晚,却成功索赔。这中间的“奥妙”,就在于诉讼时效。

  马女士的房子是2014年9月14日交房,但她起诉的时间是2016年年底,按照原本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算,其似乎也无法再主张权益。不过,2016年7月的一天,即将超出时效前,马女士向开发商寄出了违约索赔函,成功“保鲜”了诉讼时效,顺延2年。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负有为马女士所在小区房屋安装新风系统的义务,未履行则构成违约。因新风系统存在不同的品牌、型号、价格等,故在房屋已经交付的情况下,考虑到市场上不同类型新风系统的价格、重新安装的成本,法院将未安装新风系统的损失标准酌定为购房款的1.5%。

  庭审中,马女士提供了日期为2016年7月18日的邮件,内容为“关于对郑州某小区新风系统等欺诈索赔函”,该邮件能够表明马女士做出了主张权利的意思,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其提起诉讼时,未超出诉讼时效。马女士最终获赔8191.9元。

  变化

  10月1日后,未来得及诉讼的业主又有了诉讼权利

  “这个小区里还有部分业主,原本过了诉讼时效无法提起诉讼的,从今年10月1日后,可能又有了诉讼的权利。”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庭长黄健介绍说,比如2014年11月交房的业主,如果其到2016年11月以后提起诉讼,就过了时效,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由原本的2年改为3年。

  那么,之前因诉讼时效过了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业主,能否再次诉讼?黄健提醒,这是不允许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非当时判决错误,否则同一案件不再二次受理。

  关键词 分支机构

  案情

  工程完工只有一张欠条,找人讨薪不照面咋办?

  《民法总则》实施后,改变的不仅有诉讼时效,还有不少亮点。近日,在审理一起讨薪案时,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所依据的就是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这也是该院适用这部法律裁判的第一案。

  2017年3月,李某承接了一家建筑公司某工程处的一处工程,李某拿下工程后,随即组织工人如约进行施工。

  2017年6月,该建筑公司某工程处对工程验收合格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所有款项。李某多次找到该工程处负责人赵某讨要工程款,却只讨到一张欠条,载明:“经双方决算,今欠李某土方开挖、防尘等费用共计42万余元”,欠款人是赵某。

  手拿欠条,李某依然没能按期拿到钱,他遂将该建筑公司、该工程处及赵某一同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对所欠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应当支付。由于该工程处是该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庭审中也表示其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法庭遂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责任的规定,判决该工程处归还原告工程款42万余元及利息,但同时判决,不足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

  亮点

  明确法人与分支机构民事责任关系,有利于矛盾化解

  这起案件的亮点在哪里?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涉及分公司诉讼地位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的民事案例。新近实行的《民法总则》明确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关系,其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该法官介绍,此前,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在判定涉及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时,一部分否认分支机构的被告资格,仅以法人为被告;一部分只以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人授权其参加诉讼,这两种通常判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一种则是类似于本案的情形,以分支机构、法人为共同被告,判决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对于一些具有相当数量的分支机构,且这些分支机构拥有相当数额、规模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很强的法人而言,就可以更加便捷地参加诉讼,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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