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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管执法办法公布 商贩占道可被扣押经营物品

[摘要]11月15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个人和有关单位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改革】 城管将有法可依 今年9月9日,郑州市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

  11月15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个人和有关单位有何意见和建议,可在12月1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改革】

  城管将有法可依

  今年9月9日,郑州市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下发《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勾画了改革路线图,明确了改革时间表。

  9月27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式挂牌,是郑州城管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在挂牌仪式上,郑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为了执法管理有法可依,将出台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办法》。

  【亮点1】

  执法范围明晰

  在《征求意见稿》中,城市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对市级处罚事项和区级处罚也进行了明确,比如,对城乡规划领域,市级行使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级行使违反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亮点2】

  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综合执法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除需当场下达的执法文书外,不得使用手写文书,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城市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承担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亮点2】

  占道经营将扣押经营物品

  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城管时常遇到执法措施是否合法合规的困境,进而引发城管和执法对象的矛盾。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特殊执法措施”,让城管知道哪些措施是“可为”的。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因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回收与贩卖药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当事人室内进行现场取证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信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亮点4】

  不得对罚款没收定任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相对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挠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

  同时,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亮点5】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

  【征求】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征求意见稿》将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17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记者 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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