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21 08:21 我要投稿
5月18日晚,郑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三份关于“租购同权”在郑州落地的相关文件。明确了“租房户”在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其中明确提出:在本市(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林
这三份通知分别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文件对“租房户”在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具体表述为:
经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承租方落户服务: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依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所在辖区户籍部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公积金提取服务:在郑工作,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的额度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享有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和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真正实现“应保尽保”。
上述三份5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
上述三份文件都将从今天(5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内容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国家在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城市不断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近年来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和安置房建设逐步推进的实际情况,为有效利用安置房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提高租赁住房市场管理水平,经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我市起草并印发了《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办法》的制定实施,目的是为了整合和利用满足群众自住需求外的富余安置房源,调动政府和市场各方力量,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安置住房进入租赁住房市场,将其纳入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提高安置住房利用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建立。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明确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适用范围、利用方式、各相关单位职责、分类实施原则、各项优惠政策等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利用方式
1.本《办法》所称“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
2.安置住房的利用方式可分为: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所筹集的房源应相对集中。其中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3.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企业”是指已按要求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及社会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
(二)关于实施原则和各单位职责
1.安置住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规划引领、县(市、区)级负责、市场运作原则,其中采取回购方式筹集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限制销售。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前期论证、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制定本辖区筹集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近三年的目标任务。
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调整安置住房项目的规划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监管;
城镇办负责全市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进度的督导、统计、考核等工作;
建设、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
(三)关于筹集方式和管理方式
1.筹集到的安置住房可由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管理,也可与社会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交由其进行统一管理。
2.对于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的、待建的、在建的、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根据不同情况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及早介入、提前参与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3.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四)关于优惠政策和资金来源
1.经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
2.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回购或长期回租安置住房的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回购或长期回租安置住房情况进行奖补。具体意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研究提出。
3.鼓励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给予开展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房屋租赁企业相关政策扶持。
4.通过回购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购主体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产权证明文件上应标注为“租赁住房,限制销售”。
最后,明确该《办法》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如有必要,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后另行印发新的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7年,国家在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城市不断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郑州市作为国家首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试点城市之一,需要出台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政策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增加新建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市起草并印发了《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供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目的
《办法》的制定实施,目的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给。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四章12条,主要明确涉及土地一级市场供应的租赁性商品住房的保障体系。
第一章首先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实行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对本办法所指的租赁商品住房进行了定义“利用郑州市区内(市属五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供应的租赁性商品住房”;并对如何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及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进行了表述。
第二章明确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商品住房采取单宗供应和部分新建商品住房配建结合的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供应的租赁商品住房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此类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不得销售;供应程序与商品住房招拍挂的程序一致。
第三章是对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明确违规使用租赁住房的处理。
第四章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解读
一、主要目的和意义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利用存量土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多元化供给,促进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关于适用范围、申列程序和建设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利用取得独立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包括城中村改造中确权的国有土地。
(二)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申列程序:申报建设租赁住房程序对于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愿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和经营。
1.应首先向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申请。
2.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
(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条件及要求
1.为确保租赁住房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办法》要求建设租赁住房需在郑州市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内进行选址。
2.建设租赁住房,需符合环保、消防、交通、文保、安全、教育等要求;
3.建设方案需要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包括日照、间距、使用功能等需满足要求。
(四)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
(五)不再重新编制控规,但需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三、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纳入郑州市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所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年限同土地年限一致。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若办理不动产整体转移登记,不得改变原用途,严禁利用非住宅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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