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呼和浩特市居民张女士向《人民眼光》栏目反映,自己被派出所错误羁押长达30天,现在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希望警方解除对她的强制措施、赔礼道歉并做出补偿。
张女士认定非法拘留 是冤假错案 2013年12月30日晚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派出所的警察在查验完身份证后,将市民张女士带到石东路派出所。她被告知:“你是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发布的网上通缉犯,现在依法将你临时收押,等待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来人再将你移送。”
2014年1月2日,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的徐涉、钱勇来到呼市石东路派出所将其领走,坐当日下午的火车,于次日上午将其带至亳州路派出所进行讯问。
她向徐涉、钱勇等人解释自己是冤枉的。2014年1月3日,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向她的家属下达了《拘留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并将举报人押往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2014年1月28日,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徐涉等人将张女士“传唤”至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为她“垫付”了取保候审保证金。现在张女士仍处在取保候审阶段。
据此,举报人张女士认为1、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利用自己的职权,将无罪的举报人列为网络通缉嫌疑犯;2、在举报人告知其行为错误的基础上,不仅不进行进一步核实,反而违法将举报人刑事拘留,错误羁押时间长达30天;3、在得知自己工作产生错误的前提下,未及时更正补救,而是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将举报人强行“取保候审”直至今日。4、在举报人要求其解除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依法给予举报人无罪证明后,至今仍不处理。整个事件给举报人的身体、精神、
社会声誉、家属声誉等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和巨大损失!
取保候审符合程序 还需等待最终结果 在联系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派出所警长徐涉无果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合肥市公安局
新闻中心张主任,他表示,经过向亳州路派出所所长康先平了解案情,张女士的确曾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被亳州路派出所拘留,并且警方有相关证据,有指正人,目前相关材料已经移交检察院。张女士现在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在此阶段内,还不能认定警方办理了冤假错案。如果张女士认为亳州路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即便检察机关没有发现问题,法院那边也会有一个裁决。
《人民眼光》特约评论员、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爱国认为,第一,在此案中,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出现明显的违规行为。
第二,目前张女士被取保候审,并不能说明警方已经承认张女士没有犯罪,整个案件仍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取保候审可以说是变更了一种强制措施,与销案不同。如果警方采取的是销案的处理方法,那么我们可以说是抓错人了。但是,取保是在交过保证金以后可以离开拘留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个等待审判的过程。
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交纳保证金,一种是由保证人做出担保。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逃逸,交纳了保证金的,将被没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会遭到处罚。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可以办理延期。在此期限内一般会对案件作出处理,该撤销案件的撤销,该公诉的提起公诉、该审判的进行审判。
第三,如果张女士确实是被冤枉的,那么也要等检察院作出最后裁决,认定其无罪以后,才能提出赔偿损失、登报道歉等主张。
刑事拘留错误怎么办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期限为3日,但可以延期至7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30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尚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认为刑事拘留错误的话,可以先要求该公安机关确认其刑事拘留违法,然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该公安机关拒不确认的话,则不能直接申请赔偿,只能通过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申诉来谋求解决。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错误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来源:人民网-文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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