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29 08:2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苏丹多次在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面前哭诉,希望得到院方的理解,并给医院写了一封感人肺腑的信,信中她表示,“因为我爱他”,所以一定要给丈夫捐肝。这封信感动了很多人,包括石炳毅。他向总参卫生部打了报告,申请为苏丹进行第二轮审查。第二轮审查中,15名伦理委员会成员全票通过,捐赠得以进行。据北京晚报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是指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2006年3月,我国卫生部正式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它规定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明确了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并须具备的条件:一、要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以及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要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309医院全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石炳毅说,简单说,就是每一个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资质的医院,都必须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在实施每一例器官移植手术前,都要经过伦理委员会的论证。专门来审核器官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手术实施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捐赠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涉及器官买卖、变相器官买卖等行为。
“不经过伦理委员会的通过,任何器官移植的手术都是非法的。”
活体器官移植手术前要通过两部分的审查;身体检查和伦理审查。在伦理审查中,除了需要提交关系证明,最重要的审查重点便是“捐献者是否自愿”,此外,还要考虑手术的风险。
人员组成
有医学工作者
也有法律工作者
创建于1900年的同济医院是国家首批164家获批可以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之一,也是当时唯一一家具有肝、肾、心、肺全部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
根据医院介绍,当日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有11人,在场人员有包括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在内的几位医学工作者,还有医院行政人员、后勤人员、保卫处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等外单位人员。
而当成都商报记者询问伦理委员会的委员有多少来自医院之外以及委员的具体身份时,同济医院宣传部负责人蔡敏却表示不便全部公开。
从当日多家在现场的当地媒体报道中看出,接受采访的委员多为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知水,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其他委员有:同济医院保卫科科长卜雪珠、一位投赞成票的同济医院后勤工作人员,还有一位是同济医院社区居委会主任魏业安,他已经当了近9年的委员。
公开报道中的多人都在同济医院上班,而成都商报记者走访得知,同济医院社区委员会已经重组到其他社区,魏业安的另一身份为同济医院保卫处监控室工作人员。
成都商报记者致电魏业安,谈起投反对票的原因,他说:“投票时会考虑患者的家庭情况,翁俊文的父母都已经50多岁,上要赡养老人,下要给儿子治病,家庭负担本来就很重,如果他的家庭从一个病人变成三个病人,负担更重,他们无法承担。”当记者询问魏业安的身份,并提出投票是否会受其他人影响时,他只回答“不会受影响”,然后挂断电话。
同时,陈知水表示,委员不会受医院的影响,每个人投票都是独立的。
国家卫计委:
需按原则性要求执行
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伦理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结构,要按照国家卫计委文件中的原则性要求来执行。医院其他岗位人员的参与,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投票的公正性,但要严格依照要求执行,保证委员的质量。
对于是否应该聘请更多的医院之外人士参加伦理委员会,毛群安表示,这一做法符合文件要求,鼓励各种探索。
《父欲捐肾救子被伦理委员会否决:复发可能性大(2)》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shwx/14642.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