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26 11:53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钟紫薇 某银行发现东莞樟木头储户闫先生一张银行卡存在隐患,锁定该卡并通知其挂失换卡。闫先生则将卡解锁继续使用。一周后该卡被人盗取4万余元。闫先生状告银行索赔,银行大呼“冤枉”,但法院判银行承担六成损失。近日,东莞第三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不信银行风险提醒
2014年1月11日,涉案银行发现闫先生的借记卡可能存安全隐患,将该卡锁定,并通知闫先生挂失换卡。闫先生想着还要使用该卡,当天到银行营业网点解锁恢复使用。
1月17日00时6分左右,上述银行卡在湖南省新化县分4次被盗取39900元,手续费309元。闫先生立即挂失并报警。
闫先生认为,银行监管不严、银行卡存技术缺陷,导致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于是诉至法院。
银行则称事前已告知其需谨慎,并锁定该卡,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仅“通知”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卡在1月17日00时6分左右,在湖南新化县被支取款项,而闫先生于当日00时40分至50分在黄江某派出所接受询问,闫先生在30多分钟内无法从湖南到达东莞黄江,因此,认定涉案卡是被他人盗刷盗取。
另外,银行不能证明闫先生使用该卡过程中违规、或泄露密码;闫先生也不能证明银行泄露该卡信息及密码,考虑到银行事前对该卡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合同义务,银行仅作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全部责任。近日,法院酌情认定银行承担闫先生损失的60%,即赔偿241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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