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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医生”诉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名誉侵权一审败诉

[摘要]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言论,兰越峰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言论,兰越峰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初,央视记者王志安调查发现,尽管在医院走廊里坐了600多天的兰越峰被媒体塑造为被体制打压的悲情英雄,但这些报道存在大量不实信息。2014年3月29日,央视新闻调查制作的《走廊医生》节目播出。展示了兰越峰和单位的矛盾,并非出于反对过度医疗遭到打击报复,而是长期以来,兰越峰由于分科、担任超声科主任等个人诉求与单位存在分歧所致。兰越峰向媒体举报的各种所谓过度医疗的信息,均没有证据支持。王志安也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中,描述“兰越峰之所以走到这一步是性格使然、其带有明显的偏执人格等”。这些言论均成为兰越峰起诉王志安名誉侵权的理由。兰越峰提出要求王志安删除微博、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2015年7月29日,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在当时的庭审中,双方就王志安是否侵犯了兰越峰的名誉权进行了激辩。庭审结束后,王志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兰越峰在起诉书提到自己在新浪微博发的那些帖子,真实性全都认可,但对方的起诉理由均不认可,“兰越峰到底是一个反抗体制的悲情英雄,还是一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走廊医生新闻中,这不仅涉及其个人利益,更涉及到公共利益,兰越峰的精神状态,原本就是新闻事实的一部分,而且兰越峰性格偏执,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也是被早已披露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因曾反应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被各大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称为“走廊医生”。被告王志安系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王志安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发文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假新闻,并表示兰越峰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但没人敢让她去看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安的上述言论是对兰越峰在“走廊医生”事件中“行为表现”的一种主观看法,属于“意见表达”的言论范畴,而且王志安的这种表达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者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以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该受到适当限制,故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法院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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