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07 11:01 我要投稿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盐城射阳的渔民陈学虎在自发参与一次海上救助时,船员受重伤花费医药费近11万元。事发后被救船主在支付1.8万元后失联,当地相关部门则表示,没有补助专项经费爱莫能助。
事件船员救助遇险渔船受伤
事发当天,接到浙江籍渔船的求救电话后,陈学虎立即驾驶自己的苏射渔01519号渔船赶往位于盐城射阳港电厂附近海域,救助搁浅遇险的浙宁渔33092号渔船,经过与当地渔政船的共同努力,这条浙江渔船成功脱险。但在施救过程中用于拖拽浙江渔船的钢缆突然断裂,导致陈学虎船上一名船员重伤。医药救治等各项费用花了10余万元,陈学虎说,浙江船主仅支付了1.8万元就失联了。这让陈学虎心里十分委屈:“11万,谁能承担得了,做了好事过不了这个坎。”
记者试图联系当时向陈学虎求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但其电话始终关机。陈学虎表示自己是主动前去施救,这点得到了射阳海洋渔业局的证实,同在现场的渔政执法二中队队长金德友表示,陈学虎当时在现场,施救是事实。
回应不救人则不属奖励范围
记者从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连云港海事局了解到,海上搜救鼓励有条件的船只参与施救,但是江苏省规定海上搜救原则以救人为先,救出一名遇险人员有上限5000元的奖励。但此次事件中,救助船只属于抢救财产的行为,不涉及救人的搜救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没有奖励是否有相关的补助?射阳海洋渔业局副局长谷将表示爱莫能助,他说没有这个专项经费。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预防减灾处沈国华处长表示,射阳海洋渔业局的答复并不准确,这种主动施救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根据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渔业海难救助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在渔业海难中进行施救的民用渔船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应给予数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助。射阳渔业局可以为陈学虎进行补助申报。
沈国华介绍说:“他参与救助,即使救助不成功我们也有补助。系统里上报后就把项目资金分到我们局里,局里再按照船民号发到哪个县,哪个县就发到具体那个船民。”
进展当地正在申请见义勇为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见义勇为的奖励还是渔业救难补助的数额都在万元以内,并不足以负担陈学虎船员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对此,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认为,根据《海商法》“无效果,不报酬”的原则,既然陈学虎已经起到了救助效果,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被施救的浙宁渔33092船主付出一定的救助报酬。
王勇律师同时表示,法院如果发现在施救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专业技能不够或没有遵守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的话,该船员医疗费不受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截至发稿,盐城射阳县公安局政治处刘品主任向陈学虎和记者表示,陈学虎的主动施救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奖励范围,将会请辖区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向上级机关为陈学虎及其船员的施救行为申请见义勇为奖金,以弥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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