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26 08:44 我要投稿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父亲欠下债务离世,儿子称愿意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同时不再承担债务。昨日,记者从合肥蜀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子”清理“父”的遗产,用以偿还“父债”。
据了解,被告父亲常某某拖欠原告31000元,直到2010年其死亡也未予归还,随后原告将常某某唯一儿子常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清理常某某的遗产房屋用以偿还其债务。
对此,常某辩称,他已明确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因此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和责任,原告可要求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父亲的兄弟姐妹,在继承的同时偿还债务,且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合法所有者是国家,故自己无权清理该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某某于2010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常某系其独生子,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4年3月中旬,常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其父生前遗留的房屋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出具公证书。
但本案中常某表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常某作为其父法定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遗产房屋的管理人,承担清理其所管理的遗产并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了债务,则应当承担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含其父母、夫妻和兄弟姐妹等不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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