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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患者坠床后死亡 护理中心赔偿4万

[摘要]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通讯员王振乾)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性肺结核住院治疗期间,24小时护工离开医院致李女士坠落病床受伤,最终不治身亡。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派出护工的护理中心赔偿李女士家属4万余元。 李女士因继发性肺结核住院后,其家属与...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通讯员王振乾)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性肺结核住院治疗期间,24小时护工离开医院致李女士坠落病床受伤,最终不治身亡。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派出护工的护理中心赔偿李女士家属4万余元。

  李女士因继发性肺结核住院后,其家属与一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自2013年6月25日下午5时起至7月15日8时止,陪护费每天120元。

  2013年7月13日早晨,护理中心所派的护工在没有通知李女士家人和医院医护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期间,李女士从床上坠落在地,造成股骨骨折,其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于2013年11月10日死亡。

  李女士的儿子袁先生将护理中心诉至海淀法院,认为护理中心违反护理协议,致使李女士坠床并最终死亡,要求护理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护理中心辩称,李女士坠床时,其所派护工确实不在场,护工离开医院是应李女士要求去买早饭。护工曾想通知李女士家属,但没有联系上。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跌倒风险告知书,告知其在住院期间可能发生跌倒的意外伤害,护理难以预防意外,需要进行24小时陪护,护理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当全面履行在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但在2013年7月13日早晨8时许,护工擅自离岗,李女士无人看护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其于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系多种因素所致,故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护理中心赔偿患者家属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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