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1 08:19 我要投稿
华商报11月15日报道,11月13日,有驴友上山时发现一头被钢丝勒死的羚牛。该驴友表示,山上有不少那种钢丝套,估计是非法捕猎者设置的。目前,陕西省森林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
驴友:附近还有捕猎的钢丝套
11月13日,西安市民米女士与朋友一起到秦岭爬山,当日上午10时许,她们走到小王涧保护区附近,发现一头被人下套勒死的羚牛。
米女士说,羚牛就死在山上的一条小路上,路两边被堵住了,中间只剩容一人通过的空间。勒死羚牛的钢丝应该是事先布置好,专门捕猎动物用的,因为附近小路上还有几处也设置了钢丝套。米女士推测,羚牛从这里通过时,被套住了脖子,它越挣扎钢丝就套得越紧,最终被勒死。
由于当时山上没有信号,米女士和朋友没能立即报警,他们也没有破坏现场,只拍了几张照片便离开了。根据米女士提供的照片看,一头羚牛脖子上勒着一根钢丝躺在地上,它身下一片狼藉,像是挣扎所造成的。
米女士表示,上周日她的朋友走过这条路线,当时还没有羚牛的尸体,所以她推测羚牛是这几天才死的。“活生生的动物就这么被勒死了,太残忍,这种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森林公安:初步判定是羚牛
据了解,羚牛与朱鹮、大熊猫、金丝猴并称“秦岭四宝”,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根据陕西省林业厅官方网站上的一篇报道显示,2015年底陕西各自然保护区的羚牛种群数量有5700多只。
11月14日,米女士向陕西省森林公安局报了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照片和事发地点的坐标。下午,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民警已经前往事发地点进行调查。民警表示,从市民提供的照片上看应该是羚牛,民警已连夜上山进行调查,但因路途较远当天无法返回,预计第二天才能返回。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链接:
肢解、偷运野生羚牛获刑7年2014年12月22日,华商报曾报道了一起“两男子肢解、偷运野生羚牛获刑7年”的新闻。
2013年12月16日,长安区某林场护林员在林场内巡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便将他们拦下,在两人所骑的摩托车上发现四个袋子,里面装着动物的肢体、部分内脏及两把刀,后经辨认,袋里装的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羚牛。随后,林场方面报警,两男子被抓。
据两人交代,当年8月份,他们在林场挖草药时,发现有人下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12月16日早6时,他们来到林场,在山顶处发现有一只被套住的羚牛。两人就地将羚牛剥皮、肢解,装入编织袋中,准备运走一部分吃掉、一部分卖掉。
长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管理费的12.5倍执行。该案羚牛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资源管理费为3万元,因此该案涉案价值37.5万元。
最终,法院判处涉案人员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处谌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作案摩托车和刀具。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被勒死 周边有捕猎装置》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shwx/660143.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