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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制

[摘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于近日公布,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于近日公布,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公众可参与决策事项

  该规定对公众参与作出明确,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草案形成后,可以公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可以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追责制

  该规定明确,决策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交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该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承办单位、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的,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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