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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关456天后无罪 申请2.3亿赔偿算不算离谱

[摘要]面对公权力的侵害,如果在国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仅公民的权益无法弥补,更无从体现公平正义,也会连累司法机关的威信,更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 --- 还记得那些冤假错案吗?平反尘埃落定之后,就该轮到国家赔偿了。这些年,赔偿金额“水涨船...

  面对公权力的侵害,如果在国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仅公民的权益无法弥补,更无从体现公平正义,也会连累司法机关的威信,更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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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记得那些冤假错案吗?平反尘埃落定之后,就该轮到国家赔偿了。这些年,赔偿金额“水涨船高”,如云南巧家投毒案赔偿173万元,内蒙古呼格案赔偿205万元,浙江张高平叔侄案赔偿266万……还能有更高的吗?如从申请金额看,日前由江先路亲属提出的2.3亿元,无人能出其右。

  数年前,福建人江先路投入近3亿元,在厦门市创立东妮娅会所。2012年4月6日,他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拘。其后,企业倒闭、资金崩盘、数百名员工失业,江和妻子名下近2亿元资产被法院冻结拍卖、变卖,以偿还贷款和债务。

  然而,这还不是最惨的。2015年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之前,在看守所被关456天的江先路,已被确诊为肺癌晚期。硬憋着一口气的他,在洗白冤屈半年后病逝,留下仍未解决的上亿元债务。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亲属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出“天价”国家赔偿申请,并得到了正式受理。

  先不管这个申请金额算不算“天价”,究竟离不离谱,单从法律程序上看,这种公民申请行为合法合规,也无可厚非。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引起,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为国家机关的司法行为,江先路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客观损害,作为拿到无罪判决的受害人,就有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为江先路已经去世,其亲属自然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江先路亲属申请国家赔偿,主要可分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方面的损害赔偿,江被错误羁押456天,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6日下发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这部分的金额应在11万左右,即便能加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与申请的赔偿金2.3亿元相距甚远。

  就江先路亲属而言,申请财产赔偿应是当仁不让的“大头”。根据报道,江先路被错误羁押后,企业被迫倒闭,债权人上门索债,诉诸法院求偿,导致“多套房产等近2亿元资产被低价拍卖、变卖”。尽管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问题是,这个拍卖或变卖应是与此案有直接关联,而原有债权债务关系所导致的司法拍卖与变卖,并不能归入此列“得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似乎还可以找到一条“求偿”依据,就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回看江先路的坎坷遭遇,所办企业倒闭,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尽管与他被错误羁押有关,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大部分的财产损失,仍属于可得利益上的“间接损失”。“吃了官司”后,企业本身受损并不大,主要是经营活动受限。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得到有力支持。

  问题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江先路不仅在人身自由上受到损害,而且经济上蒙受巨额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公权力的侵害,如果在国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仅公民的权益无法弥补,更无从体现公平正义,也会连累司法机关的威信,更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

  赔偿有名,正义无价。在公民蒙受的冤屈面前,再“天价”的国家赔偿,都是黯然无光的。更何况,目前我们的国家赔偿,还仅是“弥补性赔偿”,而不是通行的“惩罚性补偿”。为“后事之师”计,立法者应通过直接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国家赔偿法36条作出修改,规定无论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都应给予经济赔偿,不让受害人再受委屈。

  当然,职能机关在依法赔偿的同时,也应深刻反省“源头”、堵塞漏洞,并按照“终身追责”的原则,查处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员。如此,“天价”赔偿的学费才不会白交。(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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