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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不能成贪官的“福利”

[摘要]对那些被判入狱却逍遥在外的贪官墨吏,可能不会想到,“保外就医”这一“免坐金牌”,如今也有失效不灵的时候。 据媒体报道,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

  对那些被判入狱却逍遥在外的贪官墨吏,可能不会想到,“保外就医”这一“免坐金牌”,如今也有失效不灵的时候。

  据媒体报道,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

  不止是江苏,2014年中央政法委《意见》发布后,在陕西等地,一些“保外就医”的官员也被重新收监。

  “历史不忍细读”。细细翻看这些官员的“狱中风云”,绝对令人瞠目结舌。作为原省委常委的徐国建,原本判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3名厅官也都是无期徒刑,然而,凭借着不明就里的“表现”,他们屡屡减刑成功,凭借着“保外就医”,重回自由之身,真正的狱中生活,不过区区数年而已。

  保外就医,原是一项富有人情味的制度设计,也是人本理念的直接体现。

  在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中,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法》第25条、《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2条,则规定了无期徒刑以上也可以保外就医。

  具体而言,只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

  问题在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并不能经得起冲击和考验。很多罪犯,尤其是官员,即便是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也只要事先做点功课,捞到“减刑”资本,一旦进了有期徒刑“区间”,便可以堂而皇之地“保外就医”。徐国健虽说是被判了死缓2年,但执行刑期还不到8年,便已“在外就医”,简直比减刑、假释还“方便”。

  不过,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这对普通人而言,多少有些可望而不可即,但对于曾经手握重权的官员而言,这却不是多难的事情。

  最大的漏洞,其实还是出在“一支笔”上。定罪量刑由法院经复杂的审判程序作出,而保外就医的批准权,则握在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手中。这些不是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部门,区区一个签名、盖章,便能将审判活动效果“打折”,俨然是“准裁判者”的角色。而相对简易的程序设计,也带来了被腐蚀和干扰的现实危险。

  如何才能避免“保外就医”的痼弊?关键须把好“立法关口”。

  通过法律修订、司法解释等途径,尽可能地堵塞制度漏洞。尤其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26年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很多地方已跟不上形势,亟待立法修缮。

  具体而言,应细化“标准”、提高“门槛”、拔高“等级”,明确规定非特定犯罪类型、重刑没达到一定程度,方可“保外就医”;在医院诊断证明上,还应导入第三方复查机制,防止“一家独断”。

  当然,在审批层级上,也应构建公检法联审机制,而不是由公安机关“一锤定音”。

  当然,阳光是最好防腐剂。执行上“开放、动态、透明、便民”,“保外就医”才不会“雾里看花”,才不会被“歪嘴和尚念歪经”,才不会沦为少数官员的福利“后花园”。

  文/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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