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8 15:54 我要投稿
面对日益泛滥和专业化的刷单现象,正在修订的电子商务法拟加强对此管理。
12月19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草案还规定,不得以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也不得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购物,给电子商务经营者差评,买家遭报复的情形屡见报道。据中国江西网报道,2016年以来,网购差评遭报复的相关新闻报道全国有4100余条。报复的方式不仅有打骚扰电话,甚至还有提刀上门砍人。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双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此外,草案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还规定,违反上述系列规定,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论刷单、刷信誉,还是删除差评,均会会扰乱市场秩序,如果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就会使得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上述不法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和评价,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获取更多利益,这就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华讯律所主任张韬曾参与草案相关工作,他说,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还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都有必要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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