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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水坑溺亡 家长监护不力担主责

[摘要]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5岁幼子在水坑边玩耍时溺亡,80后父母状告水坑使用人及管理人索赔。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水坑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孩子父母不服判决上诉。 今天...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5岁幼子在水坑边玩耍时溺亡,80后父母状告水坑使用人及管理人索赔。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孩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水坑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孩子父母不服判决上诉。

  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5月,丁某和史某的儿子与爷爷奶奶租住在朝阳区沙子营村。丁某称,与住地一墙之隔有一大片空地,空地内有一个大水坑,水深数米。这片空地由围墙和铁栅栏围着,形成一个院落。

  2013年2月,尽管已经立春,但水坑里依然结着冰。5岁的小丁和其他几个孩子翻过围墙到水坑上玩耍,小丁不慎掉入冰窟窿,待救上来时已经溺亡。

  随后,丁某以院落围墙年久失修、铁栅栏倒塌,使用人东郊农工商公司、管理人天伦房地产公司疏于管理,在围墙及水坑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小丁死亡为由,起诉两被告赔偿8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现场位于东郊农工商公司院内,四周有围墙及铁栅栏,且有保安巡逻,是非公共场所。小丁年仅五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丁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两被告对围墙豁口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对小丁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丁某不服上诉。

  上午9时45分,该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审理,丁某来到了法庭。

  东郊农工商公司辩称,事发水坑不是公共开放区域,公司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上次又去了一次,院内的缺口依然还在。”丁某指责管理方未尽到责任。

  被告天伦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接受东郊农工商公司的要求保护土地完整、制止乱扔垃圾及非法占地行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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