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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获减刑一年 其被打致残案至今无结论

[摘要]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14日公布的减刑裁定书显示,制造了2013年“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的山东籍男子冀中星,2016年12月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院审理,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冀中星此前辩护律师刘晓原处...

  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14日公布的减刑裁定书显示,制造了2013年“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的山东籍男子冀中星,2016年12月5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院审理,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冀中星此前辩护律师刘晓原处证实了此事。

  减刑裁定显示,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冀中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为表达诉求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

  据京华时报2013年10月报道,冀中星称,2005年6月28日晚,他开摩的送一名客人,在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脊椎被棍砸至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此后8年来,冀中星通过上访、诉讼及在道路上燃放鞭炮等多种方式,向广东省东莞市政府等部门反映诉求,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为表达诉求,冀中星利用鞭炮内未燃烧的火药制成一爆炸装置,于2013年7月20日下午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2层国际到达B出口处。手中炸药爆炸后,冀中星左手炸伤遭截肢。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复查致残案3年多尚无结论

  机场爆炸案案发当晚,东莞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并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进行复查。据新华社报道,冀中星投诉被殴打致残案件,2013年9月已经被东莞警方刑事立案。但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和刘晓原在2016年12月告诉澎湃新闻,虽曾多次前往询问,但时至今日,东莞警方也未告知案件复查进展及结论。

  此前,2013年8月1日,刘晓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冀中星反映在2005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结论报告,但被告知不属于公开信息范畴。

  随后,冀中星行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据《广州日报》报道,2014年1月9日,东莞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对因何故致残的调查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不属东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东莞市人民政府虽未及时将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的情况告知冀中星,但已就冀中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违法,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

  冀中星此前也申请广东省公安厅公开其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案重新调查的结论。公安厅答复称“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冀中星将广东省公安厅告上法庭。据《京华时报》报道,广东省高院的终审裁定认为,冀中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复查的结论,有关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的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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