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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6年突然被负债340万 系前夫多年前所欠

[摘要]武汉晚报1月1日报道“贵账户的20000元已被扣转。” “贵账户的30000元已被扣转。” 去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银行卡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

  武汉晚报1月1日报道“贵账户的20000元已被扣转。”

  “贵账户的30000元已被扣转。”

  去年9月21日,独自在深圳打拼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两条短信,几乎在同一时间内,她多张银行卡里的现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谁扣转了她的钱。一度以为自己遇上电信诈骗的她,赶紧来到银行查询,结果银行告诉她,是武汉某银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

  听到这里,王娟更迷茫了,2000年就来到深圳打拼的她,除了逢年过节回武汉陪亲人团聚,基本上常年呆在深圳,怎么可能惹上武汉的官司?

  王娟赶紧请假飞回武汉,到法院一打听,她瘫软在地,她怎么都不敢相信自己正背负着340余万元的债务,而这借债人,不是别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协议离婚的前夫,“从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汉和前夫离婚,这期间我俩就处于分居状态,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汉干嘛,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因找不到王娟本人,于是在相关报纸上刊登了公告,这个也是王娟后来才知道的。

  但不管王娟内心觉得多委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因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找不到前夫还债的债主,将矛头一齐指向了她。

  丈夫下海经商 妻子独自承担起家庭开销

  1993年,王娟经熟人牵线,认识了前夫卓伟(化名),两人处了2年左右的时间,领证结婚。女儿出世没多久,卓伟下海经商。

  卓伟下海后,家庭的全部开支都落在了王娟头上。“他每天早出晚归,却没有拿回来一分钱。我想着既然答应让他创业,就应该支持他,也没有过多干涉他。”

  直到2000年,女儿要上学了,王娟发现靠她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真的无法再担负起全家的开销了,在朋友的介绍下,王娟独自一人来到了深圳打工。

  为养家 妻子独自一人赴深圳

  刚到深圳,王娟在一家私企打工,每个月的工资只有700多,基本上只能保证自己的日常开销,女儿住在外婆家,全靠外婆外公的退休金生活。2011年,因为两地分居多年,王娟与前夫卓伟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因前夫卓伟欠债,被卖掉还债了,卓伟也没有提还有其他的债务,两人和平分手。

  经过这些年的打拼,王娟成为了深圳某大企业的高级行政主管,收入足够养活女儿,“目前女儿还在读书,我还想多存点钱,送她出国留学。”可谁又曾想到,她银行卡里42万元的全部积蓄一夜之间竟被全部划扣,用于前夫还债。

  如今身无分文如何养女儿?

  如今的王娟身无分文,工资卡也即将被冻结,前夫卓伟不知跑到何处,所有的债主将矛头指向了她。前年才做了手术的她,每个月买药治病的开销高达2000元。面对突如其来的340万元债务,王娟真的不知所措,“我离开武汉十六七年了,根本不知道这些年前夫在干什么,更不知道他借钱的事。婚都离了这么多年,现在突然要我还债,真的是莫名其妙。”另外,债主还去她女儿学校找过她女儿,口口声声称“父债子偿”,要她女儿还钱。

  离婚后,一纸状书递到面前,他们才知前配偶曾背地里大额举债。因“24条”,他们即使已和前配偶离婚,但债务却仍要一同承担。他们中有老师、医生、企业高管,债务从十几万到上千万,房子被法院强行执行还债,自己成了“老赖”,他们一生的命运恐将改变……

  【争议】

  证明配偶的债务与己无关太难

  王娟拿到的判决书中,法院的裁判依据最重要一条即是“24条”。

  “24条”中也提到“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有如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不用共同承担债务:一是借款时就已明确约定为单独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而且还需证明第三人知道AA制;三是举债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

  但事实上,要满足这三点是非常艰难的。就算当时确实做了约定,也难保一个为了拿到钱,一个为了跳出火坑而恶意串通起来。而且夫妻之间的AA制,外人如何知晓、证明?至于第三种情形,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甚至有违证据学原理——证据只能证有不证无,要求证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样未发生的事情,实属强人所难。

  “24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内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用通俗的话来理解,那就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

  “24条”又是从何而来呢?“24条”于2004年起正式施行。因为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案例,一些人欠了大笔债,然后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为了保护欲哭无泪的债权人,“24条”应运而生。

  【探讨】

  无辜配偶的权益如何保护

  在王娟一案中,状告她的不是别人,而是她的亲戚,“明明知道我前夫还不起钱,为什么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借给他?”“明明是我的亲人,为什么不来问问我,这笔钱借去干嘛?如果真是为了家庭生活急需用钱,我自己难道不会开口?”

  王娟想不通的是,虽然她不在武汉,但是她的母亲在武汉,法院找不到人,但是状告她的亲戚知道她家的地址,为什么连开庭都不通知她一声,而是急慌慌地申请强制执行。

  “24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现实中难保不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王娟本来以为自己完全可以说清情况,但看到身边一个个和她情况类似的人,都被“老赖”了,她的心开始紧张起来,“像我这样完全不知前配偶大额举债、却要为他还一生债的人,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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