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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被送精神病院获刑前被认定没病 申诉遭驳回

[摘要]山东泰安新泰市54岁访民徐学玲,曾在上访过程中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她认为自己“被精神...

  山东泰安新泰市54岁访民徐学玲,曾在上访过程中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她认为自己“被精神病”,以此为由继续上访,之后又被法院判寻衅滋事罪,获刑4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被判刑前,官方再次对她进行鉴定,结果是:“无精神病表现”。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徐学玲犯寻衅滋事罪,徐学玲提出申诉,2016年12月底,她的家属收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相关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你(徐学玲)不顾劝导、教育、训诫、屡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徐学玲的家属始终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存在明显过错,才致使徐学玲不停上访,“不能将政府的过错转嫁给徐学玲”。

  2017年1月3日,徐学玲的儿子张平辉前往山东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等相关材料。但张平辉称,他被告知,山东省高院申诉来访实行预约制度,按照2017年上半年申诉来访预约指导时间表,分管徐学玲所在泰安市的第五合议庭,最近的窗口值班时间是2月13日到2月17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按照上述时间表,山东高院2017年上半年接待泰安市地区申诉来访的值班时间为15天。

泰安中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泰安中院出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因“被精神病”上访,获刑前被鉴定“无精神病”

  2016年6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徐学玲的遭遇。

  10年前,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2008年3月,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并被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但是,此份鉴定书中并没有显示徐学玲在鉴定过程中表现出精神病性症状:“意识清楚,接触主动,检查合作……未发现幻觉、妄想症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记忆正常。”

  等到妹妹的事情协议解决之后,徐学玲再次上访,这次的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讨一个说法。2009年,她第二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新京报》2008年12月8日刊发报道《上访者的“精神病院”》,称山东多位访民被鉴定有精神病,并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徐学玲就是其中之一,她还不知道自己被鉴定了。

  直到2015年5月,上访多年的徐学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之后,2015年5月28日,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徐学玲作出一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称徐上访过程中无精神病表现。在这份鉴定书中,多名曾任泉沟镇信访办主任、副主任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称,徐学玲表达能力很强,说话有条有理,思维清晰,“就是正常人的精神状态”。

  2016年4月1日,徐学玲一审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其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强拿硬要”新泰市泉沟镇镇政府37700元现金。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后,多家媒体就此事刊发评论。

  微信公号“团结湖参考”刊发题为《有些基层政府娴熟地将精神病变成维稳手段》的评论认为:“在徐学玲身上,精神病的妙用被利用得淋漓尽致……基层政府娴熟地将一种疾病变成维稳手段,公权侵犯私权的姿势多到让你招架不住。”山东高院2017年上半年申诉来访预约时间表显示,负责泰安地区合议庭的窗口值班时间半年内仅15天。

  山东高院2017年上半年申诉来访预约时间表显示,负责泰安地区合议庭的窗口值班时间半年内仅15天。

  证人称迫于稳控考核压力给钱

  徐学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7月12日,泰安中院直接向徐学玲家属及律师寄送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其中称“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判决认定,徐学玲因其妹妹被打、其被鉴定为“癔症”及其子张平辉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等事项,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不思悔改,仍以此为要挟向负责稳控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与一审判决相同,泰安中院的判决书,共采信了12名泉沟镇政府及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词,均称徐学玲以上访中被打及关精神病院为由去北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多次向负有稳控责任的泉沟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她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徐学玲的供述则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徐学玲还称,泉沟镇一名工作人员“劝自己在家里治病不要到北京上访,说镇里要处理自己的事,并安排人在泉沟镇信访办公室给自己1万元现金”。

  泰安中院二审判决显示,徐学玲分别于2008年3月3日、2009年4月29日以借款的名义,从泉沟镇财政所分别领取现金14000元和5000元。

  徐学玲的代理律师张生贵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相关证言显示,泉沟镇政府给上诉人费用以治病费用的形式给付,接访行为本身是完成稳控任务;给徐学玲钱款是经过镇政府领导批准,不属于“被威胁”产生压迫感恐惧感,且政府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和自由,徐学玲取得钱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徐学玲的弟弟徐加生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存在明显过错,在徐学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才致使徐学玲不停上访,“不能将过错转嫁给徐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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