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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摆射击摊获刑3年半 律师:3理由认定她无罪

[摘要]摆打气球摊获刑的大妈赵春华。 摆射击摊获刑、法院拍卖BB枪、绍兴前“最美交警”买仿真枪练射击被查,最近3件与仿真枪有关的新闻火了! 面对屡屡陷入争议的“枪支”标准,人们不禁问,即便是专业司法人员也很难第一时间做出对玩具枪可能涉及管制“枪支”的概...

摆打气球摊获刑的大妈赵春华。摆打气球摊获刑的大妈赵春华。

  

  摆射击摊获刑、法院拍卖BB枪、绍兴前“最美交警”买仿真枪练射击被查,最近3件与仿真枪有关的新闻火了!

  面对屡屡陷入争议的“枪支”标准,人们不禁问,即便是专业司法人员也很难第一时间做出对玩具枪可能涉及管制“枪支”的概念反应,更何况普通老百姓?

  1月3日,律师徐昕(微博)从北京赶往天津。最终目的地: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他的任务:看守所会见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服刑人员赵春华。赵春华女儿王艳玲说,妈妈今年实际已54岁,是身份证搞错为51岁。

  据澎湃新闻、北京时间、新京报等媒体报道,赵春华获刑前两个月才辞职,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气球射击摊谋生。去年10月12日,赵春华及其他13位类似商贩,被河北区鸿顺里派出所带走。其中,赵春华摊位上9支枪形物中,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徐昕告诉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受王艳玲委托,2017年元旦当天,他接下了赵春华案。1月3日上午,在看守所,赵春华正式签了上诉状。“下午我将去天津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此前赵春华提起上诉的消息有误。”

  这是徐昕关注“仿真枪变真枪案”的第二起案件。第一起系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去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并将于近期开庭。徐昕将为刘大蔚作无罪辩护。

  同样,徐昕认为赵春华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徐昕已邀请斯伟江律师,共同为赵春华作无罪辩护。“通过这些有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徐昕表示。漫画 杨仕成漫画 杨仕成

  律师观点

  仿真玩具枪与真枪差别大

  摆摊大妈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尽管尚未全面阅卷,不过,徐昕对赵春华案已提出鲜明观点,并给出了三点理由。

  徐昕认为,赵春华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将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对赵春华定罪量刑,违背常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法院是否应适用该标准存在争议,我认为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法院采用该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

  “赵春华根本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徐昕说,赵春华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涉嫌犯罪,仅将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对行为对象是枪支具有明知,若无法证明明知,将产生阻却故意的后果,即无法认定有持有枪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两个多月未曾被处罚,且按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及认识可能性。

  另外,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谋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一审却判其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违反常情。“赵春华是外来津务工者,胳膊长了骨刺,干不了重活,每天夜晚出摊,月入两三千元,还要按月缴纳摊位费、房租、社保等,余钱勉强糊口,生活艰难,令人同情。”

  他的目的

  希望个案推动法治理念

  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

  徐昕告诉记者,赵春华案是他继四川少年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之后,代理的第二起“仿真枪变真枪案”。经福建省高院再审决定,刘大蔚案将于近期开庭。“届时,我也将坚决作无罪辩护。透过这些影响性案件,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促进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

  徐昕说,希望民众,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此类案件,关注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

  徐昕说,前述两位之所以关注“仿真枪变真枪”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案件大幅增加。蔡学恩说,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大妈摆射击摊获刑3年半 律师:3理由认定她无罪

  焦点争议

  天津判决是否有错误?

  “社会上的批评过于苛刻”

  赵春华射击气球摊的枪形物,纯属用于谋生手段。法院则给予刑事处罚,天津公检法错了吗?

  徐昕说,客观地说,社会对天津公检法的批评过于苛刻。天津法院的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有不同理解和判断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多数法院仍然适用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多数法官没有适用刑法第63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条款。法官之错,仅在于司法机械主义,将玩具/仿真枪完全等同于真枪定罪量刑,从而导致原审判决违背常识常情常理。“因此,恳请天津慎重对待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枪支案,凭着法官裁判他人自由与生命的审慎和智慧,改变机械执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识,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在于对公安部门关于非法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议,即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很多法律专家认为,此标准与枪支实际杀伤力和枪支管理的初衷不符,造成打击面过大,是造成赵春华这样的“无辜者”获刑的关键所在。

  仿真枪获刑屡起争议怎么破?

  专家建议:仿真枪分类管制

  类似案例

  “绍兴前最美交警”买仿真枪练手被查

  钱卫强,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案中队前中队长,2013年曾因在执法中被车撞伤昏迷,被《绍兴晚报》誉为“绍兴最美交警”。因经常参加省市射击比赛,2013年底,他从一深圳水客处购仿真枪练手,2014年8月绍兴市海关缉私局找上他。经调查,发现其所持有的“枪支”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便于2015年4月将此案件移交给绍兴市公安局。

  钱卫强说,从自己被移交到绍兴市公安局到现在,只做了一次“询问笔录”而非“讯问笔录”,且从此没了下文。为了不给警队带来影响,2015年9月15日,钱卫强提交了辞职报告。

  “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钱卫强认为,“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

  钱卫强说,他小学毕业后就进入绍兴射击队训练,一直到高中毕业。曾经在浙江省运会手枪慢射50米项目中获第一名,省运会10米气手枪获第一名。在警队也算是小有名气,领导让我给公安、交警队当射击教员,教了七八年。钱卫强同时称,从来没有人提醒过自己不能玩仿真枪,连他的领导也不知道这仿真枪的性质。

  对于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钱卫强认为并不合理。他说:“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定得太低,64手枪大家都知道吧,260多焦/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威力都太小。10米的距离去打坏人,坏人仍然可以跑过来侵害你,50米以外可能连穿的厚棉袄都打不透,那1.8焦/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跟它比又算什么呢?”

  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

  法官:只鉴定了价格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

  某司法拍卖网站上可以看到,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网拍信息删除。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枪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一个问题

  仿真枪,该不该分类管理?

  事实上,以生产或持有玩具枪而获刑的,赵春华只是很小的一个事例。2011年,一名张姓青年为10岁儿子网上订购了两把塑料仿真枪,后来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他们的枪口比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几年前,浙江某县前法制办副科长,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做过五年法官的吕洪武,在网上买了两把玩具枪,经鉴定,两把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属于枪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属于玩具枪;数值介于0.16到1.8之间的,属于仿真枪。但是,很多购买并持有这各种类型枪支的人坚称,自己并不知晓这些规定。

  而事实上,在市场上能随意就能购买到的各种玩具枪和仿真枪,也并没有明确标明所谓的“枪口比动能”,但这,恰恰是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当司法实践背离了大多数人对行为后果的认知时,该怎么办?

  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是枪支,没有明确的说明。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则建议,仿真枪应该与管制刀具同等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方式就足以应对。当仿真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观点。他说,要区别高能量的仿真枪和低能量的仿真枪,要分门别类的进行管制。比如可以将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枪,列入到刑法枪支范围之内来管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对于人体基本没有任何伤害的东西,就归到玩具枪支的管理范围;1.8到16或者到31.6,这个部分可以把它作为成年人的玩具枪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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