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0 18:26 我要投稿
再过两天就是她的生日,再过二十二天就是除夕了,天津摆射击摊获刑的老太仍然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一个人默默地掰着手指头过日子,前途未卜。高墙之外依旧是沸沸扬扬,有人第一时间打抱不平,说这不是天津老太的罪过,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从根本上就是错的;也有人翻起了历史旧账,试图用一个专业眼光分析标准的由来、打量今天略显滑稽的一幕;还有人“恍然大悟”,自己也曾在游乐场玩过打气球的游戏,原来“不当大哥好多年”。
冬日里,再次路过“天津之眼”摩天轮,流动摊贩早已无影无踪,但很多人的心和老太连在一起,都在等待着一个权威的说法、最终的判决。这件事情究竟该怎么看?本报记者及时连线中国刑警学院两位教授,听听他们的高见。
先就事论事
商小平(中国刑警学院首席教授,享受公安部津贴,研究方向为治安案件查处、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
司法机关的举措合法合规观点一:枪支管理一定都是从严的枪支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并且它和赌博、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是两码事,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甚至对于它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反恐同等考虑。所以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枪支管理一定都是从严的。
观点二:只要标准在实施,就应该遵守
对于天津老太这件事情,无论是把认定标准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还是网上传言和要求的16焦耳/平方厘米,只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相关标准,就应予以遵守,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空间,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仔细观察舆论,有不少人提出玩具枪、仿真枪等概念,甚至认为近年来就是因标准过低,仿真枪涉刑案件才会大幅增多,进而准备以此为由头,为天津老太提供法律支持。我们不反对大家对天津老太的关心,但也要注意公安立案侦查的标准。比如对于仿真枪来说,无论何时何地,我们要把握一条,它仿真的是枪的形状还是枪的性能。一个炸药包,无论它是圆形的还是方形的,只要有爆炸功能,就应该予以禁止。枪支管理也是如此,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仿真枪外表的观察(比如认为天津老太的枪就是几把用来射击气球的玩具枪),最关键的是要科学精准分析它的功能,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具备真枪功能,就应该予以处置。
观点三:不能因为个案,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的过分炒作
法院也是同样的道理。现在我们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切实注重犯罪的主观动机、认知程度、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枪支管理上,我们始终强调“足以”。比如,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足以致人死亡”和“足以致人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这就意味着法院审判是侧重于“危险犯”的考虑,而不是“结果犯”的考虑,只要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就应依法惩治。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天津老太这一个案,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进行过分地炒作,对司法机关进行不恰当的攻击。即便标准将来确实应该做一些动态调整,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举措是合法合规的。
再谈枪支认定标准
吕晓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枪弹痕迹检验,年平均为公安政法机关出具鉴定书30余份)
标准调整需要综合论证现行标准的由来及问题现行标准来源于2008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用各种枪支对猪特别是它的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后的结论。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认定标准要高一些。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
2001的规定主要是公安技术人员对军用标准的参照(检测炮弹弹片飞离1米后与木板撞击),但军用标准其实是明显高于民用标准的。2006年7月,公安部组织多地公安技术专家在南京共同研究持枪杀人问题,会上就有人基于前期一些试验提出,要把枪支认定标准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这后来得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很多大城市的支持,它们当时也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良好治安环境考虑的(那时候可是奥运热),希望从严管理枪支。
为此,在2001年标准和2008年标准并轨运行一段时间后,公安部于2010年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主要沿用了2008年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是对2001年标准的废止。
反映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目前社会上大部分打气球的气枪都是超过1.8的(为什么没有管,那是司法机关履职的另一码事)。需要说明的是,标准的执行其实也会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近些年来我们一直要求枪支认定需要多家鉴定,就是因为枪支的完损度、子弹的材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再如法院检察院是否采纳公安技术人员的鉴定结论,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
如何看待标准参数的高低
这些年,我们也自主做了不少试验,比如在以去了毛的兔子做试验(医学认为,兔子皮肤及软组织的相关维度最接近于人)时,当枪口比动能为2焦耳/平方厘米时,子弹打到兔子屁股时会产生淤血,但可以逐渐恢复痊愈。只有达到2.6以上时,子弹才会嵌入兔子的皮肤或者对其造成破皮等伤害。这些的试验结果显然是和现行认定标准不一致的,但哪个更科学,可以作为枪支认定标准的新参考?仍然需要考虑大量的论证和研究。
此外有舆论认为,相对于国际社会,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明显偏低。实际上我们不能仅仅比照一个参数,还要看到各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枪支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很多打气球的、带有一定杀伤力的气枪其实在有些国家是几乎没有的,这种情况的不同,自然会带来枪支认定标准的不同。这些年来,我出过不少持枪杀人的现场。一个总体感觉是相比于十多年前,杀人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度减少了。这种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变,以前是、将来也应该是枪支认定标准调整的考量因素。
两位专业资深谈观点、说看法,是不是视野稍微开阔了些?当然这也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目前天津老太已经提请上诉,事情未来会往什么方向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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