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03 18:00 我要投稿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了河北沧州市东光县国豪马戏杂技艺术团跨省运输虎、狮、熊、猴未办理运输证,团长李荣庆、执行团长李瑞升两人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8年。
事实上,马戏行业从业人员因无证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起诉的案件已有多例,但判决并不统一,有的判处刑罚,有的则认为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
2017年1月9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提出,判决结果的不同反映出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并不统一”。
孙国祥称,对马戏团非法运输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还是刑罚,“主要是执行中的问题,和司法人员本身对法律理解和司法精神的把握也有关”。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则认为,对于“非法运输”行为也有行政处罚措施,一般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把握上首先考虑行政处罚,同时,他也认同非法运输案件中涉及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司法解释仍待进一步明确,“目前没有针对马戏团所需动物运输的司法解释”。
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提出、完善,王振宇、许兰亭、孙国祥均表示期待,他们认为,这是规范理解的有效方法。
马戏团无证运输,各地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查阅公开信息后,澎湃新闻注意到,马戏行业从业人员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的案件并不鲜见,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有关马戏从业人员为办运输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应由刑法处罚的讨论时有出现。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4年四名河南新野耍猴艺人携带自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拘留,经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判决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
随后的二审判决中,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四名耍猴艺人均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四名耍猴艺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与新野猴戏案无罪判决不同的是,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马戏行业从业人员因未办理运输证而被判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如2014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一笑天”艺术团负责人王联君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澎湃新闻在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此案判决书。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起,被告人王联君接收了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一笑天”艺术团,同月,联系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明星动物杂技表演团负责人张海军,并从其处租了一只东北虎和其他动物准备到各地巡回演出。
2013年3月起,王联君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生动物运输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在安徽省巢湖书、合肥市、蚌埠市、宿州市、河南省商丘市、郑州市、安阳市、新乡市、南阳市、河北省邢台市、邯郸市等地进行马戏表演。2013年11月途径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道时被公安民警盘查。
黄陂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联君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东北虎,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依法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专家:定性不同反映理解不同,相关司法解释有待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案件与此次国豪马戏团团长因非法运输获刑十年的案件有共同相似之处,各案的辩护意见均阐述了运输野生动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贩卖、杀害,无社会危害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称,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对“运输”的理解,他认为,马戏团的运输目的在于表演而不是为了贩卖,因此这种运输不宜定罪,行政处罚即可。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也表示,类似案件中涉及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三者是并列关系,“对于法条的理解应该缩小化,做限制性理解,而不应该扩大化”。
这些讨论最终回到类似案件争议的焦点,马戏从业人员为办运输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应由刑法处罚、定性为犯罪。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非法运输”行为一律入刑。律师王振宇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对此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把握上应首先考虑行政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对澎湃新闻表示,刑罚是最严厉的手段,办案机关应该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理方法,不应机械执法,“在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可以用行政法规来处理”。
那么,从法律实践来看,为何不同法院在类似性质案件中,对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存在差异?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这反映出各地对法律的“理解并不统一”。
孙国祥解释到,马戏团的非法运输行为“有一个前置的行政违法的程序”,意味着首先违反了相关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发展到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孙国祥称, “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规定的目的可能不完全一样,虽然都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但行政法规更侧重于管理角度,如要做犯罪认定,“要看被告人的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是否有实质性伤害,如果没有实质性判断,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外,律师王振宇还指出,由于马戏团所需的动物运输本不常见,《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尚无针对该情况的司法解释,“该法条在适用性方面可能还有不足、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提出、完善,王振宇、许兰亭、孙国祥均表示期待,他们认为,这是规范理解的有效方法。
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应如何把握马戏团非法运输案件中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
许兰亭表示,行政处罚或刑罚的适用主要看社会危害性性程度大小,危害性大的按犯罪处理,小的按一般违法违规即行政处罚。
许兰亭解释称,在类似马戏团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可从“是否多次无证运输、运输的野生动物尤其是列入名录的濒危野生动物数量以及是否对野生动物造成伤亡等”方面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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