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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犯人“被艾滋”案: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上诉

[摘要]2015年5月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2月9日,记者获悉,2016年12月1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对“被艾滋...

 河南犯人“被艾滋病”案 当事人被判获赔10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5月河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单

  2月9日,记者获悉,2016年12月13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对“被艾滋病”者刘建国和三门峡市疾病控制中心、三门峡监狱名誉权、身体纠纷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二者共同支付刘建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上诉,2月8日下午,刘建国收到了三门峡中院向其邮寄的对方上诉书。

刘建国拿着检测报告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门口刘建国拿着检测报告在河南省三门峡监狱门口

  “被艾滋病”者诉疾控中心和监狱

  2016年4月19日,京华时报记者曾报道,2005年,刘建国因犯故意伤害罪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其血清经三门峡疾控中心检测为阳性,刘建国被确诊为艾滋病。2010年起,刘建国同一名艾滋病患者关押在一起。2011年5月30日,刘建国被转移至河南省豫南监狱艾滋病监区服刑,在此期间,刘建国同艾滋病患者关在一起,同时被强迫服用艾滋病药物。刘建国称,由于艾滋病药物副作用极大,他不久便出现了发热、腹痛、肌肉酸痛、疱疹、脱发等症状,至今还有后遗症。2012年3月份,驻马店疾控中心对刘建国进行诊断时,认定其HIV呈阴性,未感染艾滋病。

  刘建国认为,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的误诊给其名誉和身体造成了伤害。2015年1月,刘建国出狱后,多次找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协商,但二者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80万元。2016年4月27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三门峡疾控中心否认误诊,辩称,刘建国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不能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自然人受到非法侵害的,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三门峡疾控中心并未侵害刘建国的人格权利。此外,刘建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门峡监狱辩称,刘建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理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刘建国的民事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三门峡监狱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产生侵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门峡监狱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对刘建国的关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其生活给予特殊关照,并进行心理疏导。此外,刘建国没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依据三门峡疾控中心的检查结果,三门峡监狱严格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关押,为不给其本人的精神造成压力,三门峡监狱没有告知其HIV检查结果。三门峡监狱认为其对刘建国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后果,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刘建国请求的伤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得知其系HIV-1型抗体阳性(艾滋病患者)时,自身因心理原因,而产生的紧张、焦虑、恐慌等思想压力;二是在未感染艾滋病时,而被服用抗艾药物,给其身体造成的药物副作用伤害;三是因误诊其感染艾滋病,其家人的名誉伤害。

  一审判决刘建国获赔10万元

  2016年12月13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对刘建国起诉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三门峡监狱和三门峡疾控中心在对刘建国组织HIV筛查时,致刘建国被错误检查为艾滋病患者,给刘建国造成精神伤害,二者的行为存在共同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刘建国被错误诊断为艾滋病的结果,系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的行为直接造成,二者应当承担责任。关于刘建国服药给其身体造成的伤害,法院认为,刘建国服药是因为驻马店疾控中心检查刘建国CD4值,达到服药的标准而要求服药,此外,造成CD4值低的原因很多,感染艾滋病是造成CD4值低的一个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故刘建国服药并不完全是二者的行为导致。关于刘建国家属的名誉损失,法院认为对此,刘建国不具有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

  结合刘建国在监狱服刑过程,其在未患艾滋病情况下,被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错误诊断为艾滋病患者,致其此后被以艾滋病患者管理,二者的行为给刘建国精神造成伤害,应承担其精神损失。故判决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共同支付刘建国精神抚慰金10万元,驳回刘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118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建国和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

  刘建国的代理律师张敬辉认为,作为被告的三门峡监狱以及三门峡疾控中心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被告方作为公权力行使机关,理应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两个被告互相推诿,至今不承认艾滋病误诊这一客观事实,特别是三门峡监狱,居然称刘建国的艾滋病有可能是冶愈,而不存在仅仅是误诊。对于二被告的这种态度,刘建国及其代理律师无法接受,表示,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二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共同导致刘建国被误诊,并被错误的治疗,以至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此外,张敬辉律师称,相较于刘建国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以及身体上的损害,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数额相对偏少,并不能足以弥补刘建国所受到的损害。但仅仅这10万元的赔偿,二被告还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提起上诉。张敬辉律师认为,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应当承担起与其地位相符的社会责任。

  2月8日下午,刘建国收到了三门峡中院向其邮寄的对方上诉书。

  三门峡疾控中心、三门峡监狱也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三门峡中院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由刘建国承担此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三门峡疾控中心认为,其对送检的刘建国血清的检测没有任何错误,河南省疾病控制中心对该检测也做出了权威结论。此外,三门峡疾控中心没有对刘建国造成精神伤害,不应当承担刘建国的精神损失。三门峡疾控中心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三门峡中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三门峡疾控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监狱称,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刘建国进行错误诊断,也没有能力对其艾滋病抗体进行检测。三门峡监狱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任何过错的侵权行为,更没有和三门峡疾控中心存在共同过错。三门峡监狱认为,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三门峡中院驳回刘建国的一审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记者 冯华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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