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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731天获万元精神赔偿 男子不满申诉

[摘要]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今年1月24日,对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包括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的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昨日,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羁押造成他精神压抑、工作和生活深受影响、社会评价已经被降低。1万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受到的伤害。

  涉黑案一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12年,以辽宁省鞍山市原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为首的74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6项罪名在辽宁营口中院受审。

  2014年1月,营口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对涉案被告人之一的高超也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终审判决高超无罪。

  去年5月23日,高超依法向营口中院申请总额为15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不满精神损害抚慰金提申诉

  2017年1月24日,表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度请求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高超在申诉书中表示,办案机关错误行为给他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比例过低,也与最近几年无罪案件的精神赔偿比例相差太远。

  “爸爸因为我的案子受到打击,生活不能自理”,昨日下午,1988年出生的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因为有罪判决而被关押后,自己自由被剥夺,造成精神压抑,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家人受到伤害。

  高超称,2011年电视台长时间滚动播出袁诚家案,其间多次出现他的姓名,其他媒体也广泛报道,给其名誉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也令他和家人陷入到巨大的痛苦中。

  “请求1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高超认为,法院作出的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决定,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遭受的精神损害。

  追访

  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作具体说明

  在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表述是,“关于高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法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要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高超的辩护律师师立康认为,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师立康说,从高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在如何认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计算出上述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师立康还表示,营口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对高超误工费、申冤费、企业停止经营损失,均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为聂树斌案代理国家赔偿事宜的王殿学律师表示,从近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进行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不过王殿学也指出,浙江省高院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也对此有所规定,申冤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

  链接

  错案平反精神抚慰金比例渐高

  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虽然在开始适用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少,但是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意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近期发生的冤假错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断突破,屡创新高,其中呼格吉勒图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00万元。

  此外,记者还梳理了近年来重大冤假错案中,精神抚慰金数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比例:

  钱仁风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比例41%。

  陈满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比例48%。

  许玉森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9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比例49%。

  张氏叔侄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比例69%。

  念斌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比例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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