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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后都需要做啥?

[摘要]新京报快讯 (记者王梦遥)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针对浙江、山东备受社会关注的两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致患者血液感染医疗事故案件,两地检察机关已分别提前介入调查、引导侦查取证。 据一位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介绍,提前介入即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

  新京报快讯 (记者王梦遥)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针对浙江、山东备受社会关注的两起因违反操作规程致患者血液感染医疗事故案件,两地检察机关已分别提前介入调查、引导侦查取证。

  据一位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介绍,提前介入即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而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关工作、发表意见,指派人员在侦查尚未终结时即开展刑检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还就此出台了工作规定。如去年5月,贵州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出台《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所做的工作。

  包括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及时纠正等。

  其实,浙江、山东的两起案件已经不是检察机关第一次“提前介入”,此前不少重大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都采取了相应举措。

  如前段时间同样引发舆论关注的天津独流镇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事件。案件发生后,静海公安分局在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排查,而静海区检察院则与当地质监部门及静海公安局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同时按照天津市检察院与天津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实施办法》,静海区检察院就指派检察官驻扎静海公安局侦查指挥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今年2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就谈到了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的问题,称“通过提前介入提高侦查取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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