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6 11:45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违法企业、政府监管、领导责任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严厉的要求。
【对企业】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
《意见》指出,将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消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问题,确保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始终保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建设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对政府】
督察不力的“一票否决”
对环境督察,《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级政府把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保护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将各项监管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大检查。全面清理废除“安静日”、“一费制”、“办案申报制”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要将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制度化、常态化,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功能区、大气污染防控区等重点区域,涉重金属、火电、冶金、钢铁、水泥、石化、煤炭、焦化、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对环境问题突出和环境质量下降的地方政府,综合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督察、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对负责人】
施行“终身追责制”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强化主要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应责任、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环境保护格局。
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同步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严格环境监管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即时评论
环保执法要保持“高压锅效应”
温江桦(河南商报评论员)
环保执法,最缺什么?
有人说,是法律缺位。不对。环境问题由来已久,经过多年执法检验,法律缺位现在基本上已经修补得差不多了。比如,以前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是新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比如主政领导漠视环保,我们安排了离任环境审计、政绩考核、终身追责制等。
尤其是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符合了绝大多数人的期待:环保法律终于“长了牙”。不过,“长了牙”不代表就能“咬人”,法律还是由人来执行的,法律严厉,执法更要高压。做个形象点的比喻:环保执法要保持“高压锅效应”。
高压锅的特点,恒温(高温)、恒压(高压)、密闭。环保执法就应该像高压锅,执法时不能“忽冷忽热”,比如进行专项治理、某某行动,热起来了,发现了很多问题,之后忽然就冷了,问题重现。执法的压力不能忽大忽小,如果一段时间严厉了,之后放松了标准,法律再严厉也没用。执法更要“密闭性”好,经济发展的压力之下,环保执法经常被人情、人治包围,如果不能时刻防止渗透,所谓的高温、高压统统没用。
环保执法要想保持“高压锅效应”,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必要的。我认为,仍需要吸收民间的力量。比如11日,住建部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规定至少90%的老百姓满意,才能认定达到整治目标。老百姓的满意度,就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压力。不过,类似这样的文件,约束力不强,想让老百姓参与进来,还得设计好规则,让老百姓说话更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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