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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行政执法须在职在编 合同工临时工不允许执法

[摘要]□记者张渝侯梦菲 核心提示|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会议上还有一些事关民生的热点,记者一一为您道来。 审议草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

□记者张渝侯梦菲

核心提示|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和《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会议上还有一些事关民生的热点,记者一一为您道来。

审议草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再审议:行政执法机关若下达处罚指标,将处分负责人和责任人

作为我国首次将“服务型执法”入法的《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昨日登陆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与一审相比,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必须是在编在职人员,“临时工”是不可以的,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

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而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对此,该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首先,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列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条件中,并明确提出,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次,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审议修改稿新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指出,该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该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我省拟调高政府规章中的罚款限额:从最高罚3万元提高至20万元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可我省政府规章中的罚款限额已经20年没有变化过了。

1996年11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政府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对罚款限额进行了调整: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法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这个罚款限额是如何来的?陈红瑜说,这既要考虑当前,也要兼顾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此,借鉴外省市有关经验,经多方研究,制定了目前的标准。

据了解,省级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罚款,至于罚款可以罚多少?根据处罚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审定。

另外,现行《规定》的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郑州市和洛阳市,可随着“新”立法法的推行,我省另外15个设区的市都拥有了立法权,他们的政府规章中也要设定罚款限额。

对此,该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该规定。

若干亮点

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谁来监管、谁来评估?去年9月-11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形成报告之后,登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之后,省政府对报告及审议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将落实情况的报告提交昨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重大项目资金到位了,可项目却不开工,对此,今年我省将把“促进项目落地,加快投资建设进度”作为审计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审计覆盖面,我省要求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我省修改10部地方性法规将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

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的10部地方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企业等行政审批被取消。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有关法律后,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煤炭经营企业、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计量器具、防洪设施填堵或废除、馆藏一级文物交换等的行政审批都被取消。《河南省煤炭条例》修改后,将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中的行政审批相关规定进行了删除修改。

此外,修改后的《铁路法》对铁路旅客票价率等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畜牧法》取消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修改后的《种子法》将从相邻省份引进种子等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制……

民办学校师生“待遇”将向公办学校“看齐”

政策不完善,办学不规范,教师不稳定……这些都是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绊脚石”,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将出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困难和问题。

未来,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进修、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将享受平等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也将与同级同类公办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国家和我省的各项资助政策,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此外,我省将完善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我省还将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舌尖保卫战”政府去年做了啥?设立198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在保卫舌尖安全这场“战斗”中,政府都做了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省政府给了全省人民一个“交代”。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在基层。目前,我省已经完成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在所有的乡镇(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了198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本实现基层监管立项全覆盖。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监管机构配备了快速检测装备和执法车辆。

此外,我省还开展了综合治理,重点对乡镇、城乡接合部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学校、医院周边食品小摊贩开展拉网式排查。针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的小商店、小食品店及流动摊贩,进行了监督检查。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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