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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等18地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摘要]□记者侯梦菲 段伟朵北京报道 本报讯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备受关注。草案规定...

  □记者侯梦菲 段伟朵北京报道

  本报讯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幕。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备受关注。草案规定,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郑州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两年。两年前,这18个城市曾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作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

  【草案】18个城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此次,草案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北京、郑州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速裁程序两年试点已满,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也做了调整。速裁程序原试点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此次将速裁程序使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草案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适用案件也做了界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发现漏罪可“追诉”

  据了解,与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草案》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做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对于上述案件,周强强调,要求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的监督。

  同时,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后,一旦发现漏罪,还可以追诉。《草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有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

  【焦点】累犯“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从宽处理”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草案。针对累犯、重犯等,是否使用认罪认罚从宽等焦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建议。

  1

  是否建立“认罪认罚从宽”的负面清单?

  最近发生的电信诈骗案,假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吗?许为钢委员认为,对社会危害巨大,即使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能“从宽”。对此,郎胜委员也建议,对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以及一些惯犯、累犯,即使认罪认罚,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建议要制定详细的“负面清单”,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进行细化。

  2

  为获“从宽处理”,嫌疑人“避重就轻”咋办?

  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说,嫌疑人为获得从宽的判决,有可能刻意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和证据,逃避惩罚。处罚后发现漏罪可以追诉,但公检法机关“案多人少”,会不会对已审结的案件再追诉?“我建议对从快从宽的案件判决,建立有效登记和追踪机制,既可以对被告人产生威慑力,也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

  3“从宽”的尺度,能否有明确规定?

  方新委员建议对适用条件有更明确的规定,对从宽的尺度、底线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腐败的问题。”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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