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5 10:26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吉伟立 王伟祯)9月6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时,因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调解书,被依法拘留并罚款。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于2014年12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婚生女儿由男方李某抚养,男孩由女方杨某抚养的协议。离婚后儿子随母亲一起生活,女儿则由父亲抚养,双方相安无事。后来因杨某改嫁到辉县市,李某寻思,儿子会不会遭受虐待。于去年四月初一,他带上女儿跑到辉县将儿子偷偷抱了回来。八岁的儿子突然不见了,杨某心急火燎,她首先想到报警,当地派处所以是其父亲抱走为由不予立案,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的杨某,托人多次找前夫协商要求将儿子交给自己抚养,均遭到拒绝。无奈于今年6月8日,到卫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把儿子交还给自己。
卫辉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启动以执行程序,先后向被申请人李某送达了执行令等手续,并对李某做工作,解释法律规定,但他拒不履行。9月6日法院执行人员送达了立即执行调解书的执行裁定书,要求李某立即执行,仍遭到拒绝。因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法警便将其带到法院。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并报主管院长批准,依法做出对李某拘留15日罚款300元的决定,在宣布执行拘留决定时,其还试图逃跑,并声称自己有肺结核,法警随将其带到医院作了健康检查,确定其身体健康后,被送进了拘留所。
像李某华这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法院执行裁定,还试图抗拒执行,没有认识到自己侵犯了前妻的合法权益,亲情可以理解,但法院的调解书是要履行的,因为依照法律规定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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