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7 08:24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宗珂 候燕慧)2017年9月,秋风裹挟着秋雨,给初秋平添了丝丝清凉。这日,洛阳女子潘某赶到延津县人民法院特地为执行干警缑玉民送上一面锦旗,除了脸上的笑容和不停的小声呢喃着“谢谢”,不善言辞的潘某母女,手足无措的不知道该怎么表示谢意。
2014年6月1日李某乘坐他人车辆经长济高速行驶至延津段时,被徐某某(未成年)从桥上扔下的沥青残块砸中并死亡。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徐某某的监护人徐某、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被赔偿李某家属潘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449245.51元,由河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134773.65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某、朱某作为徐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主动履行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高速公路某公司看到徐某、朱某都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也索性“坐等”法院上门执行。
2015年12月,申请人潘某(受害人李某某家属)向延津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缑玉民接到案件后,顿时感觉压力山大:申请人潘某家住洛阳市,虽未经常到延津催促案件进展,但电话也是一个接着一个。徐某、朱某作为监护人被列为被执行人,而二人作为农村务农人员,并未有稳定大额的收入来源,哪能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呐,且家中尚有病人和两个上小学的孩子。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高速公路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法院的多次通知后,声称公司近几年只赔不赚,且在这起案件中不应赔偿这么多,但又不愿寻求其它救济途径。
如何安抚好申请人焦急的情绪、如何处理好案件、如何兼顾好案件三方利益,成了摆在执行干警缑玉民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安抚申请潘某等人的情绪,缑玉民多次通过电话向潘某释法说理,并向潘某反馈案件的动态进展情况,并在去洛阳出差办理其它案件的时候登门向潘某说明情况。同时,在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缑玉民又多次上门向徐某、高速公路某公司讲解申请人因失去亲人的悲痛和困难,又一边讲解拒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针对高速公路某公司,执行干警又特别突出如因不执行案件公司被列入黑名单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生意经济损失。
最终,经多次在三方之间沟通协调,申请人也同意对家庭困难的徐某、朱某进行让步,徐某、朱某按和解结果履行了法律义务,随后,河南某高速公路公司也主动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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