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4 11:58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齐慧)2013年8月张某、郭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元月依法作出判决:郭某给付张某欠款34680元。2014年5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郭某长期藏匿,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新乡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终结执行。
案件终结不是案件执行的终点,也不代表被执行人可以逍遥法外。执行法官并没有中断对案件的执行,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郭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和监测。功夫不负有心人,2017年6月执行干警查询到车牌号分别为豫GOC***、豫G27***登记的两辆轿车登记在郭某名下,执行法官立即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并向郭某下达了限期交付通知书,告知郭某逾期不交付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对其处以10万元以内罚款及拘留等措施。
一直不现身的郭某收到通知书后慌了神,担心车辆被查封,也害怕被罚款拘留,便主动来到法院。2017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当场支付1.5万元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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