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7 10:41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王和庆 裴峰)2017 年9月18日,崔某某之子向辉县市人民法院交来执行款62000元,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作为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担保人,崔某某虽然感觉冤枉,但法定责任最终难逃。
2014年11月17日,杨某某借到孙某某现金50000元,并由崔某某担保,约定了月息和借款期限。到期后,仅还利息7000元。孙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崔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元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过对杨某某、崔某某名下各项财产的调查,仅发现杨某某在辉县有一处房产,还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法院只好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人孙某某实现债权的希望还是遥遥无期。因杨某某举债过多,实难归还孙某某欠款。案件只好从担保人崔某某寻找突破。崔某某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某村。执行法官找到其本人后,其表示无能力还款,并称由其还款实在冤枉。后来崔某某即难寻踪迹。案件陷入停滞状态。
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获悉崔某某在郑州龙湖某洗沙场打工。执行法官即刻启程,驱车100余公里赶赴该处。当时崔某某并未在场,经过半个多小时的等待后,执行人员将驾车回来的崔某某拦在了场门口,当场对其进行强制拘传,车辆扣押。到院后,经过工作,其并无履行的诚意,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鉴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主动履行,对其罚款1000元。期间,执行法官对崔某某进行释法,给其讲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即可能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果履行了担保责任,还可向借款人追偿。迫于重重压力,八天后崔某某和孙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家属缴纳了案款62000元,罚款1000元。法院提前将其释放并归还了车辆。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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