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20 16:03 我要投稿
豫都网讯(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齐慧)火灾事故发生后,法人代表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反而抽逃出资、转移财产来躲避执行,新乡市新乡县法院执行法官深挖执行线索,固定拒执行为,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责任,使一起“骨头案”圆满执结。
2010年7月,一公司委托新乡一物流公司承运货物,该物流公司的货车行至高速服务区休息时突发火灾,致使托运货物受损,一公司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新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判令物流公司赔偿该公司损失70多万元。2017年9月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多次摸排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借助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转变工作思路,深挖执行线索,拓宽查询渠道,通过到工商、银行等部门调取物流公司验资账户,发现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某、于某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又通过多日的调查取证,固定两人抽逃出资的证据,执行法官遂依法裁定追加李某、于某为被执行人,对物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对两人的银行账户展开查询,依法冻结两人账户存款。财产、出行收到限制后,两人躲避执行的行为败露,也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遂向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积极还款。
2017年11月20日,李某、于某主动向申请执行的公司联系,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顺利执结。
《抽逃出资躲避执行 依法追责被执行人难逃法网》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yuduxx.com/szrd/700617.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