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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一房产纠纷案多次反复裁定 法院称可维权

[摘要]湖北省荆门市一起涉及房屋产权的民事案件,十年出现多次裁定、判决,结果多次反复,引发当事人质疑。 1月7日,当事人姚先生领记者来到位于荆门市城区土门巷的8层综合楼前,房屋已经有人居...

湖北省荆门市一起涉及房屋产权的民事案件,十年出现多次裁定、判决,结果多次反复,引发当事人质疑。

1月7日,当事人姚先生领记者来到位于荆门市城区土门巷的8层综合楼前,房屋已经有人居住。据姚先生介绍,现在住户没有房产证,而姚先生等人有房产证却不能拿到房屋,自己的房产证在上个月刚被注销,这已经是第4次出现反复了。

姚先生向记者讲述,2005年元月,姚先生等依据沙洋县人民法院(荆门市下辖县,该案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方)民事裁定书和法院开具给荆门市房管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合法购房(第一次),并于2005年元月在房管局登记办理了产权证,在税务部门登记交纳了契税。

起初,法院一直在对原住户进行房屋腾退工作,按正常执法轨道进行。2006年12月26日,法院承认执法错误,撤销所有执法裁定(第二次),注销房屋产权。2008年4月8日再下裁定撤销之前裁定(第三次),2008年5月23日房管局登报恢复产权;2014年12月1日,又一次下裁定,撤销前裁定(第四次),又被注销产权。

记者在沙洋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1日下达的两份裁定书中,都看到“本院院长发现XXX民事裁定确有错误”的表述。

1月7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记者回复称:1999年,建筑商董某挂靠荆门市建安公司承建荆门市掇刀开发区精制米厂位于土门巷的8层综合楼。2002年房屋鉴定合格后,精制米厂未付清建设工程款,建安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之后该案审理和执行出现反复。至2011年12月,最终由湖北省高级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为:精制米厂给付建安公司工程款927348.80元。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精制米厂不能给付金钱,沙洋县法院于2004年和2008年将查封的土门巷的8层综合楼的部分房屋抵偿给了建安公司(说明:实际上精制米厂已于99年、2000年和2001年将查封的房屋出售给了姚甲等人,但双方未办理过户)。同时,荆门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沙洋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抵偿给建安公司的房屋办理到了董某指定的相关人员。至此,造成了实际住户和办证户相分离的矛盾状态。

法院表示,姚先生等可以通过三种途经维护其合法权利。一是通过诉讼,要求董某返还收取的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二是申请沙洋县法院进行国家赔偿(要求沙洋县法院赔偿因错误执行行为给他们造成的物质损失,法院注);三是在依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通过协商途经解决,协商解决时,沙洋县法院能保证办证户的购房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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