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国
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据此,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办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为解决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杠杆率指标全球实施一致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月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对杠杆率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监管标准,共有5章、25条和3个附件,规定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办法》所做的主要修订与巴塞尔委员会对杠杆率国际规则所做的修订保持一致,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相关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有所提升,没有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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