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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亮证 当事人有权拒查

[摘要]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还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今年大修,并拟更名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收费罚没不得与部门利益...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赵强

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还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今年大修,并拟更名为《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收费罚没不得与部门利益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服务型行政执法”写入行政执法条例

目前我省施行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于1993年12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陈红瑜介绍说,现行条例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条例(草案)》中的最大亮点,是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写入条例。这是2012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的,并将此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三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陈红瑜说,为将这一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其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严禁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

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怎么处理?执法机关会不会把它存入本单位“小金库”?《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条例(草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还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条例(草案)》确定,“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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