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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房管局国土局说法不一 市民办不动产权证受阻

[摘要]制图扈森 □记者王磊吴俊池陈骏 核心提示|昨天,郑州市民曹女士拿到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转让)”,想到很快就能拿到卖房款,她兴冲冲地和买家一起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却找她要老的房本,否则无...

郑州房管局国土局说法不一 市民办不动产权证受阻

制图扈森

□记者王磊吴俊池陈骏

核心提示|昨天,郑州市民曹女士拿到了“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转让)”,想到很快就能拿到卖房款,她兴冲冲地和买家一起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却找她要老的房本,否则无法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

“我的老房本已经在办理交易的时候,给房管部门了,我哪里还有老房本?”曹女士问。无独有偶,很多郑州市民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遭遇了这个情况。记者昨天采访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

房管部门为啥要收老房本?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房屋交易是房管部门管理的,房管部门是给不动产登记部门传信息的,不是传原件。这样可以避免“一房二卖”等情况。

房产是一个居民家庭的最大财富,我们的职责就是确认房屋交易的安全。如果一个人卖了一套房子,交易完成了,我们还不收回老的房产证,他去办理抵押、‘一房二卖’怎么办?”他说。

国土部门为何要收老房本?

“申请人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对于登记部门收房本的原因,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了“法定”和“必须”这两个“关键词”。

房管部门说法

老百姓拿着“交易确认单”,即可办理登记业务

曹女士问:老百姓拿着房管部门下发的“交易确认单”,能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老百姓拿着“交易确认单”,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受理。“衔接的问题很重要,4月初,房管部门就向有关部门打报告提及衔接。”这位负责人说,房产交易、登记在一个部门能做好,两个部门也应该衔接好。

省内一位房产方面资深业内人士说,全国不动产登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国土、房管属于一家,另一种是像郑州市一样,分属不同部门。其中,对于后者来说,部门之间衔接好非常重要。

根据郑州市编办的文件,郑州市房管局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转让、抵押管理工作等。

“这就解释了,为啥房管部门要留下房产证,发放‘确认单’。”这位负责人解释,大数据时代,能够做到在网上实时传输、共享。

什么叫房地产交易?为什么不能实施一站式服务?

什么叫房地产交易?包括抵押吗?这也是曹女士弄不明白的问题。

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该负责人解释,根据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换言之,房屋交易职责是房管部门的。

上述“指导意见”还特意提出: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曹女士感慨:现在程序比以前更繁琐了,为啥不能实施一站式服务?

“这就像两节车厢,中间要有挂钩。”郑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

知情人透露,房管部门曾经提供办事窗口,欢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驻,实现一站式服务,让老百姓少跑腿。但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来。

上述“指导意见”还提出,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业内人士提出,这一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

流程到底怎么走?

那么,在房屋交易中,获得不动产权证的流程是什么呢?昨日,郑州市房管局发布通告,对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郑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需要先在房管局通过申请、受理、审核、将房屋交易信息记载于楼盘表后,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申请人随后拿着确认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到市内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其中,房管部门在办理完房产转让业务后,会将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存档,并将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给申请人。

国土部门说法

由登记部门收回房本原件进行登记“法定且必须”

“申请人在申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件是法定的要件之一。”对于登记部门收房本的原因,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了“法定”和“必须”这两个“关键词”。

他说,针对不动产登记事宜,《物权法》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而在随后的第十七条,界定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同时,第656号国务院令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要求申请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但记者发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中,第九条标注了“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对此,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可因特殊情况提供复印件的申请材料主要指除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外的相关材料,“比如说一些其他单位所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等。”

“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到底是什么,它包含了曾经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而条例与细则明确要求了申请人在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供这些原有的证件,且是原件。”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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