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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征地拆迁矛盾 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摘要]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等。 《意见》...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等。

《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

焦点1】

70年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关键: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意见》: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

《意见》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

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焦点2】

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的矛盾?

关键: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意见》: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

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杨立新、常鹏翱等专家:

《意见》提到细化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最根本的法律约束。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关键是及时。到底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补偿费用是多少?这些都要在征收之前就应该谈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3】

历史形成问题怎么办?

关键:坚持有错必纠

《意见》: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焦点4】

涉案财产处置随意?

关键:严格按法律程序走

《意见》: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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