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09 15:19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2015年12月19日21时40分许,毛堌堆镇党委副书记屠志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屠志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3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屠志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6年8月5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屠志刚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屠志刚身为党员干部,依法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经中共睢阳区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12月20日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议2016年12月23日批准,决定给予屠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经睢阳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2016年12月20日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2016年12月29日批准,决定给予屠志刚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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