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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 新乡县城和城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摘要]1月17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2017年1月15日起,全市县(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据了解,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

1月17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2017年1月15日起,全市县(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据了解,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乡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今年1月15日起,我市所有县城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为做好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我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要建立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责任制及问责机制;并严厉打击单位或个人非法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证辖区内无销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无运输车辆、无燃放现象。

各级各部门还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燃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安静祥和的生活环境。

根据要求,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及时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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