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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向市民倡导文明“17条” 车行道发广告罚50元

[摘要]文明连着你我 本报讯 因为不文明行为而被处罚,这样的行为将记入到个人诚信档案;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最高将被罚200元……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郑报融媒记者 李娜 向市民倡导1...

郑州向市民倡导文明“17条” 车行道发广告罚50元

文明连着你我

郑州向市民倡导文明“17条” 车行道发广告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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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因为不文明行为而被处罚,这样的行为将记入到个人诚信档案;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最高将被罚200元……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郑州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郑报融媒记者 李娜

  向市民倡导17种公共文明行为

  在公共场合,您的行为是不是足够文明?《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向市民倡导17种公共文明行为,不妨前来对照:

  1.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2.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3.遵循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4.开展文明餐桌行动,讲究餐桌礼仪,节约粮食,文明用餐;

  5.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文明行为准则;

  6.在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场所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影响他人出行;

  7.文明就医,文明行医,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8.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

  9.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设施,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10.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11.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

  12.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

  13.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靠路右侧行走;

  14.旅游观光时,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15.保护生态环境,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16.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公共卫生;

  17.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

  对这些行为说“不”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列举。

  公民不得在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不得在公共绿地随意采摘花木、踩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等。

  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得利用网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等。

  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手持使用电话、超速行驶、随意变道等。

  在社区内生活,社区的文明环境需要每个人的呵护。公民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

  不文明行为受罚

  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守文明有奖,不文明被罚——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市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同时,本市要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禁烟区发现吸烟

  罚款10元

  不文明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有“真金白银”的处罚: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公民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不过,有不文明行为的公民也有可以挽回的余地: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参加公共文明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9月30日之前

  公开征求意见

  您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以在9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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