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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研究生毕业找工作 遭遇性别歧视气愤不已

[摘要]核心提示 近日,一则“小米校招歧视日语专业”的新闻刷爆网络。9月24日,针对近日的小米校招风波,小米人力资源部发布内部通报称,因员工发表不当言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正式向公众道歉,同时已对涉事员工秦涛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记者从智联招聘发布的...

  核心提示

  近日,一则“小米校招歧视日语专业”的新闻刷爆网络。9月24日,针对近日的小米校招风波,小米人力资源部发布内部通报称,因员工发表不当言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正式向公众道歉,同时已对涉事员工秦涛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记者从智联招聘发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中了解到,女性群体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感知更为强烈,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

  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专业歧视……在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歧视,无疑是当今最广泛、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只因向单位负责人请假结婚,就遭遇了辞退;残疾毕业生考上事业编制被解约……随着几起就业歧视案例引发舆论关注,反就业歧视这一问题重新进入公众视野。通过调查走访,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面临着立法不完善以及法律实施不理想等严峻挑战。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国家应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保护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现象

  就业歧视事件频发引发舆论关注

  9月22日18时许,在小米公司的郑州大学招聘宣讲会上,一名自称创新部负责人的秦先生在发言时称:“如果你是日语专业的学生,那你可以走了。或者我们可以送你们去从事电影事业!”当时,在场至少200名学生都笑了。郑州大学日语专业学生小李表示,她去听宣讲会,是因为看到小米公司招聘不限专业。而秦先生的发言,对在场日语专业学生是莫大的语言侮辱。随后,小李与同学抽出自己上交的简历,愤然离去。

  事件引发关注后,9月23日下午,涉事员工在个人微博发布声明,承认自己当时言辞不当,并称已在当日上午向学生当面道歉。9月25日,小米人力资源部发布内部通报称,秦涛已当面向当事人进行了道歉,取得了对方谅解,并且也已经向公司做出了深刻检讨。同时小米方面就此事正式向公众道歉,对涉事员工秦涛在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28岁的王木木(化名),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府经济学专业的应届研究生,6岁时,他因车祸失去整个左臂。

  2016年12月,王木木通过了广西崇左市政策研究室的面试,对方寄来“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和“致拟录取考生的一封信”。令他没想到的是,收拾好行装即将奔赴工作岗位的他,2017年7月10日等来的却是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约。

  在等待上班的7个月里,王木木完成了毕业程序,其间与该单位完成了政审、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与此同时,他恪守签约承诺,推掉多份其他工作机会——作为一名残疾毕业生,他仍然接到了不下10份工作录取通知。一个单方面解除协议的电话,让王木木陷入“一毕业就失业”的困境。他怀疑对方是因为得知自己身患残疾才作出的决定。

  事件引发热议后,8月10日,崇左市委组织部方面称,已与王木木沟通。“如果他愿意到这边,我们会按照他的意见接收他,安排好岗位。”对于此前宣布解约是否存在身体方面的考虑,该工作人员未作回应。

  无独有偶,大连市民小雯近期也疑似遭遇了就业歧视。去年5月4日,小雯向单位经理请婚假,称自己打算结婚。经理称“单位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你因结婚请假,就不要再来上班了”。小雯要求单位向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遭到单位经理的拒绝。为讨说法,今年6月份,她将单位起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要求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和失业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今年8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单位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小雯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00元、加班费468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81元、失业损失3213元。

  调查

  多数受聘者遭遇过歧视未想过维权

  随后,记者就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职场女性及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都在担忧,自己的生育问题会不会成为职场道路上的又一个“绊脚石”。来自郑州的李女士31岁时刚刚生下第一个孩子,她给记者说起了以前找工作的经历。

  李女士称,两年前她刚刚结婚,应聘了当地一个大型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的职位,经过两次面试和两次笔试以后,还是被淘汰了下来。面试的时候人家直接就问她:“29岁了?结婚了吗?生孩子了吗?啥时候生孩子?确定这两年不生吗?”最后,该公司决定录用一名年轻的男性担此职务。不甘心的李女士去找公司人事负责人理论,该负责人以职位工作繁忙为由推诿解释。

  如今,李女士依然很困惑,在现在单位休完产假后回到办公室,发现自己已经没有合适的职位了,老板的不满意显而易见,怀孕前大好的发展前途如今也看不到了。“生一个孩子都成这样了,别提生二胎的事儿了!”李女士抱怨道。

  今年6月份毕业的小郭是郑州大学商学院的一名硕士研究生。说起自己的遭遇,她至今气愤不已。在5月份找工作时,小郭在某求职网站上看到某辅导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一直没有音信。过了一个月,她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时,发现该辅导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新加了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之后,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

  “行政助理这种职位,男女应该都能胜任。直接标明仅限男性,明显伤害了我的平等就业权!”小郭说,她曾经想过去找学校理论维权,但找法学院同学咨询后,觉得维权困难重重,似乎有点“较真儿”,就不了了之了。

  除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也是受访者反映最多的一种类型。“基本上好一点的单位,都有户籍要求,本地人优先。”现在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上班的王杰(化名)曾经想过在上学的城市工作,但找了几份工作都不是很理想,自己看中的几个单位都要求是本地户口,一气之下,他来到了更为开放的深圳。

  困局

  就业歧视屡禁不绝立法碎片化难成体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就。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

  目前我国立法明确禁止的歧视事由主要包括7类,即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社会出身等。《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劳动者遭受歧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有关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也涉及禁止歧视,例如人社部门出台的有关禁止乙肝歧视和规范体检的部门规章,有利于减少乙肝歧视。“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说。

  “虽然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立法不完善以及法律实施不理想两个方面。”张政伟说。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分散、过于原则,导致现行反就业歧视法律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实际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

  “例如,法律在女性平等权利的宣告性保护方面相当全面,但女性就业歧视仍无所不在,甚至明目张胆,这表明现行反歧视法律是没有效果的。造成这种有法不依情况的原因是,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救济机制。”张小华指出,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的现状亟须引起重视。

  针对性别歧视缺乏具体说明、用人单位隐形歧视难以取证、用人单位责任不明确、缺乏实施机制和执行机构等情况,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朱晓飞指出,法律内容不完善、规则不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是导致女性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建议

  让纸上权利走向现实该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了

  早在去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安徽代表团讨论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要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当中,让女性从容就业。“建议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高莉建议,首先要设计好法律的主体框架,未来在立法中,应该对就业歧视的含义、种类、适用单位范围,就业平等权等权利内容,以及责任承担、激励措施、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妇女等群体,在寻求法律经济救济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高莉还建议,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反就业歧视问题。“目前还缺乏针对就业歧视的救急机制。”高莉认为,“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司法保护,急于求职的女性,一般很少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

  多数受访专家学者认为消除就业歧视,法律不能沉默。

  “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就业歧视专门法,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种类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让求职者看清所谓的‘门槛’,让歧视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就业歧视,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杰接受采访时表示。同时,她认为,应建立反就业歧视的专职机构,以独立处理就业歧视问题,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有效惩罚违反就业歧视法的行为,应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她认为,唯此,就业歧视才会在法律的震慑下逐渐减少。

  长期关注和研究就业歧视的河南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英表示,目前,我国对于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还远远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发布含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有关部门也要推动规范就业性别歧视的政策,尽快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助力改变招聘市场女性就业受歧视乱象。另外,行政执法和女性本身的维权意识不够,因此,除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增强有关部门对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外,还应当增强女性依法维权意识,让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自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记者 董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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