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22 08:10 我要投稿
挖出的枣树被移到距薛店镇花庄村不远的王张村移栽地,但枣树成堆搁放,并未及时栽入坑内 资料图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文侯建勋/图
2014年2月11日,《河南商报》以《百年古枣树一夜之间搬了家》为题报道了新郑薛店镇花庄村上千棵古枣树被镇政府移栽一事。随后,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针对此事提起公益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如今,时隔4年,这事儿终于有了一个说法:当地镇政府被判担责。
【回顾】
古树被“挪窝”
《河南商报》首发报道
12月28日下午,在郑州中院审判楼前,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的几位农民和律师照起了合照,他们为了存在多年的心结聚在这里,最终也得到了想要的答案。
说起他们的心结,时间还要回到2014年:花庄村村民称,当年1月中旬,该村村支书带人挖了该村上千棵古枣树,堆放在距离花庄村不远的王张村的一片空地上。
而“新郑古枣树薛店镇花庄村保护区”铭牌显示,花庄村百年以上树龄的枣树有1.7万余棵,要求实施文物级保护。
薛店镇一名负责人曾解释,花庄枣林处要引进建设多项工程,所以将枣树移栽。而新郑市林业局法制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移栽手续并没有完成审批。
“以前穷,这些古枣树救过我们的命,我们就是拿着树上的枣去换大米……”28日,村民老张对河南商报记者说,被移走的枣树很多都枯死了。
2016年5月5日,绿发会针对此事提起公益诉讼,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等五个相关部门成为被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宣判】
镇政府、村委会赔偿
共计361万余元
由于该案证据较多,郑州中院在2016年12月8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其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今年12月28日,郑州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郑州中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被告薛店镇政府和花庄村委会共同承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
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绿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117031元;驳回原告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
除预防性和恢复性责任
还需承担赔偿性责任
郑州中院党组成员、审判长赵培伟表示,在此案的审理中,他们坚持了几点原则。
一是坚持注重预防原则。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未办理移栽手续,移栽花庄村1870棵枣树的行为虽已实施结束,但因在薛店镇范围内,仍存在数量巨大的枣树,多数枣树树龄较长,为防止后续被告继续非法实施破坏生态的行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是坚持修复为主原则,适用了异地修复、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方式。
三是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此案中,除了判令薛店镇政府及花庄村委会承担预防性责任和恢复性责任,还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性责任。被告薛店镇人民政府和花庄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移栽枣树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四是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建立展示园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预防后续侵害继续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而且,从事环境警示教育也可视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故对该请求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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